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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时代加速降临 为支付市场注入新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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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By Charlie Wu 吴卓言

4月18日的亚洲博鳌论坛上,央行副行长李波透露,下一步会继续扩大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在更多场景、更多城市进行试点。“数字货币时代”或率先在中国降临。

樊晓娟

中伦律师事务所

不久前,成都作为数字人民币(DCEP)的最近试点城市之一,向公众发放了20万个DCEP红包,总金额达4000万元人民币,也成为了中国第四个进行相关试点的大型城市。根据商务部要求,DCEP还将陆续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个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各大场馆开放试点。

人均200元的免费红包让不少中国老百姓第一次尝到了数字货币的甜头,但数字货币的概念其实并不算新鲜:早在2014年我国便启动了DCEP的研发工作。谈及DCEP的快速推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律师指出了特殊背景,近两年来,“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数字人民币落地进程提速”。

中国在这个突然提速的过程中并不孤独:国际清算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访的60多个国家的央行中,86%已经开始了数字货币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发布数字货币工作进展。其中,10%的国家央行已上线数字货币试点项目。

摩根大通:央行数字货币对美国力量构成威胁:摩根大通表示,随着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想法开始受到各国重视,美国需要着重关注,否则可能会导致其地缘力量受损。

Josh Younger、Michael Feroli等摩根大通分析师联合撰写的一份报告指出,没有哪个国家会比美国在数字货币的破坏性潜力中遭受更大的损失。尽管美元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的地位在短期内不会被推翻,但美元在“更脆弱”的一些方面可能面临风险,包括贸易结算和SWIFT系统。如果其他国家能够绕过SWIFT系统和美元主导地位,美国就很难实现制裁或阻止恐怖主义融资的目标。(彭博社)[2020/5/22]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扬也注意到了各国加速推进数字货币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因此,DCEP在条件成熟时理应尽快投入应用,这“既符合实际需求,也有利于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始终保持数字货币领先地位”,从而为中国在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央行的相关定义,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因此,刘扬律师告诉ALB,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现金的相关规定对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适用性。

湖州市局破获一起购买虚假APP的数字货币名义的网络案:3月20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局获悉,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该市、南太湖新区两级机关专案组连续作战,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特大电信网络案,现场查扣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目前,被抓获的1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发2019年9月,湖州市局开发区分局仁皇山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电信案,受害人沈某良被人以购买虚假APP的数字货币等名义取了36.5万元,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立案侦查。

2020年1月2日晚,专案组兵分几路、集中收网,在江西、广东、湖北等地,将以购买虚假APP的数字货币等名义进行的11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澎湃新闻)[2020/3/20]

虽然DCEP的本质属于“流通中现金”,换句话说,它与现金并无差异,但“我国目前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尚处于立法阶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据。”樊晓娟律师补充道,“相信随着DCEP试验的不断推进和成熟,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金色相对论 | BTC MediaCTO 古千峰:稳定币不应该只限于数字货币交易: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对于发行稳定币的讨论中就监管等同于价值背书问题,BTC Media亚太区CTO 古千峰表示:两者千万不能等同,一旦把监管和价值背书等同,监督者与发行方容易合谋,会很快导致货币超发,而区块链的好处是杜绝了暗箱操作,坏处是堵住了随意超发之门。如果稳定币从美国开始的话,也可能会借鉴这种发币与监管分离的模式,GUSD就是这个模式的雏形,但未来肯定还会有很大变数。稳定币应该是一条独立的公链,不应该基于其它公链。不应该只限于数字货币交易。信用由对应的较为稳定的资产做背书,被主流社会,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广泛使用。技术上,必须要有智能合约,而且是一条由主链加无数条侧链组成的“链网”,基于可信计算、可信存储、可信身份技术的可信网络。[2018/9/20]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到 “数字货币”。《意见》指出,中国将 “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该《意见》的发布使得数字货币首次被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动态 | 数字货币投资者信息网站将上线公司与人才配对平台:据Bitcoin消息,数字货币投资者信息门户网站ICO Bazaar很快就会推出一个平台,让公司与潜在人才进行配对。就业委员会将于8月底正式启动该网站,据说已经有300多家公司上市加入,有1000多个需要招聘的职位。[2018/8/28]

值得关注的是,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第十九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单位的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樊律师说,“这次修订若正式生效,将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法定形式,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奠定了法律依据。”此外,该草案还重申,除DCEP外,广泛禁止生产和销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

考虑到DCEP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刘扬律师提醒道:“要真正处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数字货币电子支付与人民币数据化、隐私数据安全与流动互通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DCEP的‘初心’。”

金色独家 胡继晔:传统货币创造三大来源在数字货币时代同样适用:

新西兰央行周二发布了一篇探讨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利弊的文章,文章指出加密货币的本质——将与现金一起使用,需要有一个固定兑换现金的汇率,不带利息,并且资产负债表不能为负。

金色财经就此事采访到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胡继晔,他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自2014年起已经组建了专家团队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的一系列问题,新西兰央行文章中提及的模式很可能成为我国采取的模式,究其根源是数字货币与现有的货币体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但要注意,主权数字货币和现有的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非主权数字货币是有本质的不同的。

数字货币迫在眉睫,为了实现人民币的货币主权,发行数字货币是顺应时代潮流之举。传统金融学当中货币三大来源是贷款需求、政府财政赤字的需求、外汇的增加量需求。传统货币创造的三大来源在数字货币时代同样适用。数字货币的贷款需求满足区块链企业在整个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当政府有了数字方面的财政赤字时,同样可以发行数字货币,目前国债发行也采用了无纸化模式;外汇储备是人民币发行的重要来源,占据人民币发行的70%以上,基于数字货币的外汇储备需求愈发重要。

监管层面,央行实施宏观审慎和货币政策双支柱的监管框架,这可以实现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现有的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都可以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发行数字货币是应有之义,至于何时发行和如何发行可以参照实物货币发行的一些做法。[2018/6/19]

引入竞争

DCEP未来将采取双层运营体系,这是指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再由这些商业银行兑换给公众。据刘扬律师介绍,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也就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因此DCEP的运营体系决定了它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特性。

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提供DCEP的相关服务外,由蚂蚁支持的网商银行及腾讯支持的微众银行也将加入DCEP试点推行。网商银行在一份声明中称,它作为DCEP研发参与机构之一,将按照中国央行总体安排稳步推进试点测试工作。

民营银行参与DCEP试点,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樊律师看来,这表现了监管层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将给予民营银行参与新型人民币业务的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银行业竞争体系。与此同时,民营银行也将发挥它的“鲶鱼效应”,激励银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刘扬律师补充道,实力不凡的民营银行“在互联网科技巨头的扶持下,还能够在不同领域和视角强化对DCEP的试点和推广,对DCEP的全面发展无疑更有好处”。

樊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也已经在相当一部分用户中培养了无现金支付的使用习惯。”她认为,“民营银行的参与使得DCEP能够适应多元化支付习惯,从而有助于DCEP的推广,以及人民币从实物货币到数字货币的平稳有序过渡。”

打破独占

在中国,移动支付无处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几乎都由两大互联网巨头把控。DCEP试点的稳步推进,或将意味着中国正在遏制支付市场的二元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支付形式的发展。

在樊律师看来,DCEP的推出对支付市场及金融科技企业的打击的确存在。就法律监管而言, “支付市场/金融科技近年来确实出现了无序竞争的现象,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她说,“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会遵循‘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

刘扬律师告诉ALB,对用户而言,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DCEP的现金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产生利息,而支付宝和微信则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理财方案。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刘律师认为DCEP所具备的特别优势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更为先进,因为其“无需账户、无需手续费、无需联网,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

樊律师也提出,DCEP的推出对于支付市场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会有更多想象空间”。“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数字货币,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允许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一些创新业务在技术层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规层面缺乏法律支持。” 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许将会有很多创新业务涌现,活跃金融市场,从而服务实体经济。”

机遇与挑战

谈及DCEP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刘扬律师指出,未来的竞争将会发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载体”的转变: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质是载体,相当于“钱包”。

?“未来金融类科技企业的主要竞争赛道是‘钱包’领域,谁的‘钱包’做得好,用户愿意使用,就会拥有更多的流量。在这方面,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现有生态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领域中来,衍生品会越来越多,‘钱包’的受众也会越来越广。”刘律师说。

除此之外,他还对DCEP的中心化属性进行了解读。他告诉ALB,DCEP所采用的 “可控匿名” 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将有迹可循。因此,在处理好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交易的追踪或能实现对货币数据的全方位监管,从而 “有效遏制金融、涉税、涉汇类犯罪,同时也更有利于打击灰黑产业” 。

樊律师则对金融科技类企业跨境业务的合规提出了隐忧,由于该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跨境业务,这要求他们不但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变化,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业务运营的禁止”。

刘律师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DCEP的发展将会倒逼金融科技类公司更加注重合规,使得 “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着合规的路子逐渐发展壮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伪金融类科技公司注定会被淘汰”。

受访律师 AN INTERVIEW WITH

按律所英文名首字母排序

刘? 扬

本文同时刊登在《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4月刊中,请点击此处,查看4月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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