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积分的性质
消费奖励积分是企业向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授予的,是企业附随的一种销售优惠,消费者可以用来兑换该企业或其它方销售的商品。
飒姐团队通过《人民司法》上刊载的一则案例,分析了联盟链消费积分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性利益(见文章《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承担向其他方支付相关商品价款的义务。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向其提供了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且构成重大权利时,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将销售商品收取的价款在销售商品和奖励积分之间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另外,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也持类似观点,并认为“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参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根据前述两个规定,消费奖励积分的属性是债权,对于客户来说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对发行企业来说具有预收款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债权的消费奖励积分之间的交易本身并不违法。
肖飒:国内从事USDT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表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肖飒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2020/10/30]
联盟链消费积分,代币票券?
声音 | 律师肖飒:互联网法院认可区块链技术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律师肖飒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对于“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取证是认可的。关于如何送达的问题,肖飒指出,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这个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我们相信,适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让电子送达凭证更“可信”。[2018/12/24]
关于对代币票券的认定,2000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中认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1991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声音 | 肖飒: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据新浪财经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清华x-lab公开课上作了《区块链应用创业的法律边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讲,分享了STO,中国法律将怎样对待、“区块链”新规解读与未来趋势、区块链项目落地需要注意细节、区块链项目到底能不能发币、区块链与ICO的风险五个部分。肖飒表示,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2018/12/22]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
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据中国证券报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虽然马耳他议会通过三项法案,将区块链技术监管框架纳入法律,德、韩、日、美等国相继出台对加密货币利好政策,但毕竟虚拟货币在市场发行的ICO项目、活动多发,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探索在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之上的科学的监管举措,探索合理监管机制之下市场的有序运行。”[2018/9/25]
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但是,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代币购物券(卡)有关问题的意见》,在该文件中,“代币购物券(卡)”的要件界定发生了变更:(1)金额要件,即以人民币标明一定的金额;(2)法偿要件,即强制第三方接受,用以替代人民币支付一定范围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3)匿名要件,即不记名、不挂失。从构成要件上来看,目前市场上的消费奖励积分并未标定金额,也不存在强制第三方接受的情况,不属于代币购物券(卡)。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尽管存在一定法律上的解释障碍,但是根据目前监管部门对数字加密资产的严监管态势,如果在联盟链上发行可以通兑的积分,则无法完全排除按照前述《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被认定为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例如,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显然,在我国监管部门看来,非主流其他加密资产均可能构成代币票券,非主流加密资产的发售行为如带有融资属性或融资目的则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构成行政违法。
联盟链消费积分的合规路径探讨
第一,不提供法币购买积分的通道,严格限制为只发行消费积分。否则若企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未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若提供充值获取积分奖励,并将该积分用于跨集团的消费、兑换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控制积分的流通范围,避免从联盟链走向实质上的公链。若通兑积分可在不同集团之间使用,无限扩大可兑换的商品范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违反《人民银行法》第20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8条,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完全无法排除被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第三,在积分营销手段上,警惕模式。若企业以推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数额的积分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积分购买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
第四,若积分发行方提供锚定人民币支付备用金的,则需足额支付备用金,并定期接受审计。美国已存在未按承诺缴纳1:1的备用金、随意超额增发而涉嫌欺诈被处罚的案例:2021年2月,纽约州检察长办公室就曾发布声明称USDT完全由美元储备支持是一个谎言,已发行超340亿美元稳定币,后检方与USDT发行方以1850万美元罚金达成和解。对我国积分发行方的借鉴意义在于,支付足额的备用金,可以抵御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监管等风险。
1.对比:各国央行眼中的加密货币“暴涨暴跌”是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自带属性。过去,加密货币只是一小撮人的游戏,如今,华尔街机构频频入场,加密货币市场格外躁动.
1900/1/1 0:00:00今日比特币再次出现10%的日内跌幅,投资者的感受再次被虐。从交易逻辑上看,15分钟线,短时间大跌,除了对合约的定点爆破以外,现货上一定是有快速的卖单.
1900/1/1 0:00:005月19日消息,BSC最大借贷平台Venus被曝出发生大额清算,给Venus平台造成了1亿多美元的坏账.
1900/1/1 0:00:00在加密货币上个月经历多轮暴跌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价格似乎暂时企稳,而市场资金大举流出的趋势也暂缓,上周市场资金出现回流.
1900/1/1 0:00:00注:原文作者是Weiting Chen,文章是根据永续协议研讨会中使用的演示文稿编写的。如果这是你第一次听说永续合约,那么在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之前,你应该对它进行一个大概了解.
1900/1/1 0:00:00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同时信息数据也成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之一,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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