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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如何以刑事手段规制虚拟货币?这场研讨会上的专家意见精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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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下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局法制总队、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和上海市检察机关银行保险金融犯罪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在二分院举行。

本届论坛以“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思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等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应邀出席,来自本市公检法机关、学术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论坛活动由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主持。

法律专家:Mango Markets案例会影响DAO未来如何实施其法律和治理结构:2月4日消息,加拿大律师事务所McMillan LLP的合伙人Benjamin Bathgate表示,针对所谓的Mango Markets漏洞利用者Avraham Eisenberg的诉讼可能会影响DAO未来如何实施其法律和治理结构。Bathgate表示,在很多情况下,DAO只是用户的集合,这是一个用户社区,也许有一个核心贡献者负责编码。管理Mango Market DAO的怀俄明州有限责任公司Mango Labs正在寻求收回剩余的4700万美元。然而,Bathgate表示,Mango Labs的诉讼不太可能成功,到那时可能会为DAO生态系统敲响警钟。

此前报道,Mango Markets攻击者Avraham Eisenberg在纽约美国地方法院第一次听证会上放弃保释。目前,Avraham正被Mango Labs起诉,要求赔偿剩余的4700万美元,他被指控犯有商品欺诈、商品操纵和电汇欺诈三项刑事罪。[2023/2/4 11:46:50]

二分院陈思群检察长在论坛开幕致辞中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金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身处上海这个国际金融中心,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应对各类金融创新中暗含的风险,率先研究各类金融衍生品及伪金融产品中涉及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为金融司法统一标准,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为金融秩序保驾护航。

高盛:探索如何确定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资产的“基本面”:本周,高盛经济研究团队的Zach Pandl和Isabella Rosenberg发布报告,探索了如何确定加密资产的基本面问题。报告指出,将加密资产等同于黄金是确定其基本面的常见框架,但除此之外,加密货币价格也与其底层分布式网络的价值有关。报告使用区块链地址估算网络用户数量,并与货币市值进行比较,观察到:“市值与网络规模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且相关性超过1。他们基于历史数据计算出的平均增长曲线接近价值=用户数的1.4次幂,这给出了一个利用基本面作为市值参考的基准比率。基于该推断,报告指出BTC的市值远大于基本面,其基于用户增量的价值(基本面)与市值相比存在严重偏差。过去几年,比特币市值较2018年平均水平上涨520%,但网络仅增长60-100%。报告认为这一偏差意味着要么比特币现在被高估,要么2018年被低估,要么兼而有之。但报告也指出,除基本面因素外,加密货币上涨还有众多其他因素,包括情绪,以及它作为一种快速致富的新方式的吸引力。但投机交易带来的网络活动增加并不能完全反应基本面的改善,因为平台并未获得更高的经济价值,要使加密货币网络具备可持续价值,活动需要由非投机性用例驱动,而目前此类用例十分缺乏。(雅虎财经)[2021/7/21 1:06:15]

动态 | 巴西里约热内卢司法部门讨论区块链如何提高公众透明度:据Cointelegraph 12月6日消息,在由里约热内卢里约热内卢州司法学院(EMERJ)组织的一个常设论坛上,里约热内卢的司法部门将讨论区块链如何有助于提高公共透明度。[2019/12/7]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作“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适用难点”的主题报告,提出虚拟货币的种类、法律属性、价值认定及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供与会嘉宾研讨。

本次论坛围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两个议题开展研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监管路径

近年来,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模式发行的虚拟货币及相关代币交易活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虚拟货币的带有侵财性质的案件,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的类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不一,有的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数据,有的将之认定为财产,适用不同的罪名,导致量刑差异较大。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认定?

本专题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晓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亚安分别以《虚拟货币的生成机制、交易模式及其法律属性》《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看刑事司法路径选择》《从民事审判角度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非法获取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题做专题发言。

声音 | 复旦杨洁萌:Libra落地最大挑战来自于如何应对监管:9月25日晚,第83期“金融学术前沿”报告会在复旦大学智库楼106会议室举行。复旦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FDFRC)主任孙立坚教授研究团队成员杨洁萌发布了题为“Libra乌托邦与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机遇”的报告。杨洁萌表示,Libra和传统支付系统比,满足不同参与方的诉求,帮助账户方做大支付、汇款,让收款方降低交易成本,也让传统机构观察、应对创新的手段。具体来说,具有三大优势:1、低操作成本:区块链取代人工对账带来效率提高,差错减少;2、低交易成本:Libra体系内交易无需向中心化机构代理机构付费;3、低保证金降低成本:账本实时同步加强机构间公信,减少保证金要求,降低保证金带来的额外成本。Libra也依然面临着四大风险:各国面临的监管要求不同;反风险;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监管政策不确定风险。因此,Libra虽然抱有非常美好的幻想,但离真正落地还有诸多挑战,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如何应对监管,还有包括隐私问题、挤兑风险问题等诸多问题,还处于乌托邦的阶段。(复旦发展研究院微信公众号)[2019/9/30]

声音 | 北京工商大学颜苏:区块链行业如何与公检法司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是值得研究的:据新华网消息,本月在上海法学会会议上,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颜苏表示,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应用自身掌握的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助力公检法司进行区块链领域的反,在这个方向上,行业如何能与公检法司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是值得关注的研究主题。[2019/7/28]

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

当前,涉虚拟货币的犯罪主要有: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行为。上述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有哪些难点,应当如何解决?

本专题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余剑主持。

上海市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上海市局经侦总队四支队董杨,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李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涂龙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分别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侦查取证难点和证据认定问题》《涉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侦办难点及对策》《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数据的功能区分与虚拟币犯罪的刑法规制》《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破解路径》为题做专题发言。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指出:

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同理,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数据”同样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权宜之计”,系统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毛玲玲代表PDFR指出:

第一,此次论坛选题前沿,站位高,内容实,体现了上海司法机关用司法智慧护航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责任担当。虚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明,在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历来争议很大,虚拟货币是财产、计算机数据、货币、的新方式、集资的新载体,还是非法发行的证券,各位专家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论述。而且当各种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成为投机工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载体时,产生金融风险;当数量可以不受限制投放的虚拟货币脱离金融监管时,甚至可能会冲击法定货币地位,影响国际支付清算体系;此外,虚拟货币给防范带来挑战,因此虚假货币问题值得研讨关注。

第二,对以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以财产犯罪还是计算机犯罪处理,要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兼顾法律体系或法秩序统一和刑法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了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只是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产”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认为要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过去主要是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经济属性特征不明,价格认定难,一般以计算机犯罪认定。但是,情况有了变化,一是立法对盗窃罪的入罪模式变化,二是司法解释中2013年对盗窃违禁品按情节轻重处罚,三是实践中有些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格,因此,要对行为对象的虚拟货币进行区分,如果是具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财产犯罪来处置,没有经济属性的虚拟货币,按照计算机犯罪来处置。

第三,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电信网络、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属于涉众型犯罪,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情形,在证据规格、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主从犯认定方面,用足现有的刑法资源,在防范虚拟货币成为集资犯罪新载体方面,要形成行刑合力。

毛玲玲教授最后强调,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虚拟货币如果脱离金融监管体系,不管是发行还是流通交易,其性质应以其核心行为来认定。虽然目前发行虚拟货币由于前端行为的危害性还未呈现出来,不作为非法发行证券来处理,但如果以此为兑付工具,从事支付结算,则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或罪。我国对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虚拟货币尤其是私人发行的、数量可以不受限制的各种虚拟货币的发展态势、呈现出威胁金融安全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并进一步加强监管。我们通过此次研讨,力求达成共识、促成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促进行刑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就是我们发起并组织论坛活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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