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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肖飒:中国版监管沙箱 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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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020年1月14日,为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0)》、《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北京市在央行支持指导下率先展开金融科技试点,中人民银行营管部对6个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相关文件来看,试点重点强调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将“刚性底线”与“柔性边界”结合,为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带来新的契机。作为金融科技前12年的见证者之一,笔者期待已久的金融科技之春天,已来。

文章脉络:

1. 这一波新机会,谁会受益;

2. 从P2P网络借贷发展中汲取了什么经验教训;

声音 | 肖飒:应用区块链存证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利用区块链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应用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技术应用必须合法合规。第二,数据必须具有强一致性。第三,应具有便利性。第四,应保证技术的安全性。[2019/12/19]

3. 增强金融技防能力都有哪些内容。

新机会,谁会受益

诚然,从央行向社会公示的创新应用项目中,可以发现监管机关尽力平衡各个业务板块促进百花齐放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科技公司等均有机会,第一波创新应用的导向是: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PI等,可总结为新技术+金融的创新融合。其目的还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照顾到对金融消费者的“普惠”服务等。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我们认为,这一波金融科技的红利,主要受益人有两类:一是体量大但风控水平在国际上依然落后的银行业;二是要么有场景要么有硬核技术的互联网公司。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银行业亟待新科技破局。“大而不强”一直是我国众多行业的通病,金融业概莫能外。前几日在北大某学院开会,席间学者业界讨论金融风控问题无不忧心忡忡,甚至有Banker认为我们比身边东南亚一些国家的风控水平都有差距。针对当下情形,要想弯道超车,必须借助新科技才有可能实现。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大家看到了问题,找到了路径,监管又给了“绿灯”,我们相信会有更多银行真正尊重IT人员的巨大引擎作用,而不是认为他们是一群修电脑的。未来,我们在为传统银行服务时,有意识地引导其参与申报各级监管机关、自律组织的金融科技试点项目,争取帮助他们走在行业前列。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互联网公司或者说科技公司也将成为本轮受益者。我们首先看好“有场景”的公司,无需多言,有场景就可创造金融需求,有金融需求就有金融服务,顺理成章,只不过互联网公司要知道自己的基本盘是“场景和服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竞赛和操作;其次,我们看好“有用户”的公司,点名网贷平台的几家头部企业,他们通过十年左右的服务,牢牢黏住了“中产阶层”,尤其是其中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一批用户,这群用户年龄较轻、受教育程度高是优质的金融客户;再次,我们看好“有技术”的优质科技公司,去年在清华校友会发现了一波海外归来的区块链技术“极客”,其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都是世界级别的,他们也投入了国内金融科技的洪流,未来可期。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据中国证券报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虽然马耳他议会通过三项法案,将区块链技术监管框架纳入法律,德、韩、日、美等国相继出台对加密货币利好政策,但毕竟虚拟货币在市场发行的ICO项目、活动多发,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虚拟货币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探索在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之上的科学的监管举措,探索合理监管机制之下市场的有序运行。”[2018/9/25]

从P2P行业发展汲取的经验教训

客观看待网贷兴起、发展和消弭,是各方逐渐成熟的重要表现。应该说最初对于舶来品P2P的态度,各方本着“让子弹飞一会”的务实精神,本身没有错。然而,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关联的系统,牵一发动全身,“点对点”直接融资的美好构想与“刚性兑付”的现实碰撞,火星四溅,影响甚广。

一时间,P2P成了过街老鼠;互联网金融也少有人提,作为亲历者,飒姐当时十分担忧是不是金融创新的步子要停下?!金融业未来还有实质科技创新的机会吗?现实告诉我们,担心是多余的。据媒体报道(经济参考报《首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应用出炉 “包容审慎”监管护航金融科技创新》),央行将打造涵盖机构自治、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四道防线”,飒姐理解:

一、机构自治的实质内容是“合规经营”,合法合规地进行创新不可僭越法律;

二、社会监督的实质内容是“金融消费者反馈机制”,金融消费者通过对金融科技具体应用的真实体验,进行评价、建议、投诉、申诉从而反馈给机构或监管机关;

三、行业自律的实质是“内行互相监督”,本行业内都是从事类似业务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称为内行),外行看热闹,往往看不到事情的关键;内行看门道,往往知道本行业内部的潜规则和真实盈利模式等(有时候是反常识的),内行之间相互监督往往更得要领,效率高;

四、政府监管就是以“行政法为依据”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相对确定性”是市场极为渴求的,虽然监管机关面对复杂市场必须在动态中寻找平衡,已然不易,但为了市场主体有稳定预期,维持具体监管措施的“相对确定”也许有现实意义。

增强金融技防能力

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就必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处置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0年)》第四节的内容,我们介绍如下:

首先,完善金融业务风险防控体系,运用技术将风险防控嵌入流程,组织建设平台引导;提高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升识别处置能力和防控水平;

其次,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完善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加强预警感知和态势把握;统筹协调,全面提高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和连续性,提升对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三,加大信息保护力度,建立风控长效机制,防止金融信息集中泄露;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防止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加强新技术及其应用的合规审查,充分评估潜在风险,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在可控范围内展开验证,提升安全质量水平。

小    结

综上所述,我们坚决支持北京市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于北京乃至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而言,这是一件大好事!同时,本着把事情办踏实的态度,我们期待细化激励机制和法律应急措施。进入沙箱的新项目是否可以在合规上略宽松一点,咱是实验性项目,“沙箱内外有别”;但,如果出现赔偿等,也要设立法律上的应急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查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信息,请查看此链接

http://210.12.102.231/public/publicity

正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里所说,我们期待一个“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未来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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