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飒姐团队的观察,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艺术品/藏品/作品NFT发行平台中,买家对NFT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三类:
一是可以在该平台看到区块链查证信息,包括底层作品信息(如作品名称、作品简介、作者)、持有人(即NFT买家)、流转信息(如发行时间、交易时间及相应的交易哈希值);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户可在该平台获得同时标注数字艺术品名称、缩略图、哈希值、创作者、认证时间的页面,截图可以向社交媒体上分享;
三是在购买NFT后须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赠送给该平台的注册实名用户。
毫无疑问,NFT的购买者拥有令牌本身,该令牌是其所对应的底层作品的数字版本的权利的记录(具体权利需看发行方与用户的约定),因此当NFT被转移给其他人时,该作品的底层数字版本也随之转移。但是,显而易见,用户对NFT本身(此次不讨论其对应的底层数字艺术品)的权益是较为受限的,例如,用户无法将买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虚拟币钱包(多数平台无需用户注册钱包),无法随时通过购买该等NFT的平台有偿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NFT购买者对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权呢?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或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占主导地位,央行数字货币出现与普及,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比如说,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肖飒表示,因为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会更清晰,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21世纪经济报道)[2020/4/22]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权益受限的NFT,法律属性是什么?
NFT作为区块链上的密码学表达,它验证其对应的文件未经篡改,并在区块链上记录其流转过程。我们认为其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电子邮箱、网络账户、已注册域名等。目前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建设上将发挥作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民企意见”将如何影响法律市场?》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企意见”)正式公布。“民企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除了创业板、新三板之外,还提到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意见已经提出方向,具体如何操作,确实需要投融资律师的聪明才智,打通合规渠道,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同时,肖飒认为当下最火的技术“区块链技术”,除了在数字法币中发挥重大作用,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的建设上,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2019/12/23]
1.物权客体说。此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权。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而言,特别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可由个人支配所有,可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2.债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需要依赖于技术提供者的某些支持,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不可等同。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便在于个人实现了对加密资产的完全所有,链上资产的流转无须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识产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技术缔造者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作为客观存在而非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移出知识产权的范畴更为恰当。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外主流NFT交易平台中NFT可以提到钱包、进行二次交易的语境下,因NFT持有人对NFT本身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NFT购买者对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权。
而在前述国内主流NFT发行平台的语境下,我们认为,持有人对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某些权益,既是证明其对NFT对应的数字艺术品副本所有权,也是NFT持有人对合同相对方随时行使欣赏、观瞻、聆听、下载等权利的一种凭证。
第一,处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的NFT不属于物,难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最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处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权利。国内NFT平台有的只开放NFT的购买功能,而无法转让和产生收益,用户没有私钥、无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资产钱包,我们认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NF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对NFT享有权益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尽管前述用户不享有NFT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权益。这与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类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二者均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类型,后者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没有使用“所有权”的表述。
写在最后
鉴于买家对NFT本身享有的权益属性并非所有权,飒姐团队提醒NFT发行方及经营平台在用户协议及产品描述中准确界定NFT购买者享有的权益类型及范围,注意防范欺诈及虚假广告风险。
虚拟货币跑分可能会构成哪些犯罪(一)在前几期的分享中,飒姐团队为读者们介绍了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1900/1/1 0:00:0010月8日,加密风投机构Divergence Ventures被指在它投资的DeFi项目Ribbon Finance的空投活动中不当得利.
1900/1/1 0:00:00以色列中央银行可能会发行一种数字货币,这使得中央银行都从某种意义而言充满了活力。数字谢克尔(以色列法定货币)已经不仅仅存在于理论,而是一种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案.
1900/1/1 0:00:00如果没有清华北大的学历背书,如果没有阿里腾讯的豪华经历,如果没有高瓴红杉的资本朋友,普通的你我是否还有“白手起家”的机会?在所谓大人物的大生意之外.
1900/1/1 0:00:00头条▌美国财政部为加密货币公司制定最新准则10月22日消息,美国财政部为在加密领域运营的企业和主要参与者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方针或最佳做法,这些指导方针遵循了对加密领域的制约,同时考虑全行业的法规.
1900/1/1 0:00:00新一轮公链之战。回看过去一段时间的行业焦点,新公链的集体爆发无疑是最值得关注的趋势之一。从 Solana 到 Avalanche,再到 Fantom、Terra,一个又一个以太坊外部公链在实现了.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