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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偷“数字钱包”密码 真的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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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窃取他人虚拟货币“数字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

由于BTC等虚拟货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那么,窃取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的争议。一方面,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目的在于窃取他人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一定程度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虚拟货币“钱包”密码本身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从这方面考量也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对此实务界是如何看待此类犯罪的?今日飒姐团队就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此分析盗窃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希望能给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新思考新思路。

WeMade在Wemix 3.0主网上推出新质押服务WONDER Stake:6月26日消息,韩国游戏公司WeMade在其Wemix 3.0主网上推出新质押服务WONDER Stake,参与者可获得PMP(永久铸币奖励)。WONDER Stake是Grand Stake和NCP Stake合并而诞生的新项目,此前Grand Stake质押服务现已正式结束,质押者需要尽快提取Grand Stake质押资产和奖励。用户可以选择WONDER并质押WEMIX参与WONDER Stake。[2023/6/26 22:00:43]

田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Snoop Dogg和VeeFriends合作推出基于新歌曲“Please Take a Step Back”的新NFT系列:金色财经报道,知名说唱歌手Snoop Dogg与NFT项目VeeFriends达成合作,双方将推出基于Snoop Dogg新歌曲“Please Take a Step Back”的新NFT系列,据悉NFT投放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VeeCon 2022门票持有者可以销毁其门票NFT以铸造获得“Please Take a Step Back”NFT,第二阶段参与者通过参与比赛获得BAYC NFT、ApeCoin等奖励,第三阶段将有10名获胜者赢得参加Snoop Dogg的音乐会体验。[2023/4/23 14:21:06]

(案件编号:(2020)冀1102刑初500号)

宠物食品公司Pedigree推出Fosterverse,将犬类领养带入虚拟世界Decentraland:金色财经报道,宠物食品公司 Pedigree 宣布推出了 Fosterverse,这是一项新计划,允许在虚拟世界 Decentraland 中虚拟饲养现实生活中的救援犬。虚拟世界中的业主将能够上传基于待领养的真狗的 3D 头像,土地所有者将能够将这些狗放在他们在 Decentraland 的地块上,用户可以与虚拟化身所代表的真正救援犬聊天并收养它,或者向 Pedigree Foundation 捐赠来帮助有需要的类似可领养宠物。

为推进该计划的使命,Pedigree 品牌将发放高达100,000 美元的捐款,通过其年度拨款计划支持 PEDIGREE 基金会,特别是帮助资助全国各地收容所和救援的培养计划。参与该活动的爱狗人士可以获得定制的 FOSTERVERSE 可穿戴设备,以便在 Decentraland中活动。[2023/1/26 11:30:14]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刘某因准备做“比特币”投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投资过“泰达币”的被告人田某。当月,田某帮助刘某投资257万余元购买了35枚“比特币”,并在刘某的手机上下载了“比特派钱包”和“imtohen钱包”,用于存放“比特币”。在此操作过程中,田某获得了打开上述“钱包”的12个英文助记词及登录密码。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成立工作委员会,对加密资产设定更严格的监管规则:12月13日消息,由于近期Celsius Network的破产影响了使用Zipmex的泰国投资者,《曼谷邮报》披露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出于“投资者保护”动机将对加密资产设定更严格的规则,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计划成立一个由相关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完善的加密资产法律,此外还将在广告管理、产品促销、防止利益冲突、网络安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2022/12/13 21:41:21]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记词及登录密码,委托一名刘姓网友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将刘某“钱包”内35枚“比特币”转至自己的“比特派钱包”,并将其中的9枚卖掉,赃款用于个人居家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田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指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初看,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货币“钱包”密码,且根据案发时2019年10月比特币的市值,其早已超出“数额较大”的标准。比特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钱包”密码是占有、使用、处分比特币的关键,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比特币钱包密码与虚拟货币本身紧密相连,如果能因此认为钱包“密码”与虚拟货币本身da。因此,从该角度出发,田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田某所盗窃的是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登陆密码而非直接盗窃钱包中的比特币,密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且其本身应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田某此时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评价更妥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第258条与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具体规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我们认为,由于数字货币具有交换价值,但是对于其属性是财产、数据还是其他存在争议,因此盗窃数字货币的行为会涉及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实务判例认定,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为特殊的虚拟商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同时也是数据,所以盗窃相应的虚拟货币会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择一重罪判处刑罚;也有实务判例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处罚过重,或者为了避免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财物后,查封、扣押、退赃等问题难以解决的考虑,仅将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写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定罪决定了量刑。刑法如何评价个体行为决定了其是否应当被处罚,处罚是轻是重。因此,我们不得不将个体行为性质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可罚性、主观恶性以及最终实际造成的损害综合考量。由于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且市场价格波动极大,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慎之又慎,以符合刑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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