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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法律视角解读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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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期,虚拟币挖矿,虚拟币交易的监管「运动」一波接着一波,但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成为了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本律师将对该意见中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相关规定逐一解读。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虚假盘的行为人将面临处罚

《意见》之三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这一规定,将会终结参与境外虚拟币虚假盘的行为人遭受刑事处罚监管的「漏洞」。众所周知,目前有很多服务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资金支付平台设在境外,设盘的主要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在国内的发行虚拟币,以及组织虚拟币合约交易的平台,侦察机关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对国内人员予以定罪处罚。而《意见》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多次出境到境外犯罪窝点参与过虚拟货币的,无论人处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是什么角色,均可以罪定罪。但这是一个推定原则,在适用时的前提是出境到过境外犯罪窝点,这里的犯罪窝点通常意义上是指犯罪地点,但此处不能如此理解,否则可能会造成出国到过某个国家也会被认定是犯罪窝点。那么这里的犯罪窝点应当理解为境外某地的某个固定的犯罪地点。正因如此,《意见》规定了一个除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出镜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该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实务中将犯罪窝点的范围扩大。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的将面临处罚

被黑客攻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Mango法律费用激增:金色财经报道,在Avi Eisenberg被指控攻击基于区块链的交易协议 Mango Markets 并获得超过1亿美元近一年后,该平台的利益相关者正在努力承担不断增长的法律费用。根据该平台创始人一项关键提案的早期投票结果,社区似乎不愿意继续买单。Mango Labs是构建Solana区块链交易所的主要公司,比计划提前六个月花费了近 200 万美元(其2023 年全部预算),目前资金短缺。随着更多“监管调查”的临近,该公司已要求Mango DAO成员批准另外 200 万美元的法律费用,但项目内部人士要求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方式的透明度。

据Realms网站称,Mango DAO金库中约有 8900 万美元,但其中大部分以 MNGO 代币计价,而这些代币的市场流动性可能不足以快速轻松地出售它们。[2023/8/8 21:30:58]

《意见》之七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币交易的入金,甚至是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再进行虚拟币交易,《意见》再次明确此种情形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此之前,虽然实务中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往往将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定为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但实际上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为是「支付结算」,是对「支付结算」含义的不正确解读,甚至有法院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解释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用于他人支付结算的帮助。此次《意见》明确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而是其他帮助行为。这就意味着在《意见》发生之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支付结算」帮助,在发生之前的行为如果尚未判决,则可以《意见》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同时《意见》在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认定主观「明知」的层面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打破了「推定」明知的标准,即《意见》之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认定主观「明知」时,必须要以综合认定优先,除非存在第二款能够推定明知的情形,否则不能优先适用推定标准。即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可进行虚拟币交易,但若被明确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继续交易将面临刑事处罚。《意见》之十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首次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打击范围,成为首个规定虚拟币交易的司法文件。但该规定也是首个赋予国内虚拟币经销商身份的司法文件,根据该规定,可以说明两点,如果从字面解读,凡是能够进行虚拟币销售,赚取利差的主体都可以称之为经销商,这样就包括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主体;其次是可以进行虚拟币交易。从这点解读,正好能够符合虚拟币是虚拟商品,个人可以自由交易的定位。据此,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进行虚拟币交易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除非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然进行交易。但本律师认为,虚拟货币经销商的范围仍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否则会出现认定的分歧。承兑商、搬砖套利者即将面临刑事处罚

自动化法律应用联盟发布《DAO示范法》 旨在为DAO提供最佳实践指南:6月20日消息,自动化法律应用联盟(Coalition of Automated Legal Applications,COALA)发布DAO示范法(DAO Model Law)。DAO示范法表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可分为两大类:注册的DAO,即根据国家法律组织并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DAO;未注册的DAO,即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框架之外创建的DAO,未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绝大多数现有的DAO是未注册的DAO,它们的法律地位目前还不确定:它们是合法的。其结果是大量的法律不确定性,这可能不利于开发和利用这种新的社会和商业组织模式。由于DAO本质上是跨国的,《DAO示范法》的起草者和撰稿人认为,最好采用一套统一的、可在国际上实施的示范规则,为DAO及其成员和参与者提供法律确定性。《示范法》旨在为DAO提供最佳实践指南,并鼓励各国采纳或将其规定纳入本国法律。各国应尽可能接近示范法的宗旨和目标,以避免监管分散,并为DAO在跨国基础上的法律地位提供一致的基础。[2021/6/20 23:51:14]

《意见》之十一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都知道虚拟币交易有「搬砖」赚差价,和承兑商卖币,体现为币币交易与法币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就是利用虚拟货币在不同平台、不同时间段的价格获取价格优势,「低买高卖」套取价差获利,那么这种价格差如果被认定为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交易,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承兑商事先与电信网络者商量,帮助将其资金转换成虚拟币,再打到指定的钱包地址,不仅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风险,更严重的是会构成罪共犯。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区分了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创新性的提出了虚拟币货币经销商的概念,潜在表明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非刑事处罚性。但是该《意见》也将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主体纳入了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罪的刑事风险,这一《意见》的出台仍然是延续国家打击虚拟币交易,防范金融犯罪刑事风险的具体举措。相信未来,针对虚拟币交易的相关文件将会陆续推进,也期待相关文件对打击参与虚拟币交易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给予参与虚拟币交易的主体进行合规建设一个底线参考标准。

摩根大通CEO:加密货币的法律和监管地位等新问题需要解决:摩根大通CEO戴蒙表示,有一些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影子银行业务的增长、加密货币的法律和监管地位。(金十)[2021/4/7 19:55:03]

美国国会议员提交新法案以承认区块链数字签名法律效力:美国国会共和党籍众议员、国会区块链核心小组联席代表David Schweikert 10月2日向国会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新法案,如果该法案通过,将承认区块链上的数字签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智能合约的可执行性尤其重要,智能合约根据预先指定的约束性规则自动执行交易或其他合同义务。智能合约的倡导者们一直在使用“代码即法律”这句格言,而新法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使这成为法律现实。(Cointelegraph)[2020/10/5]

澳本聪:法律即将适用于比特币:金色财经报道,自称中本聪的澳本聪(Craig Wright)表示,2020年是法律适用于比特币的一年。澳本聪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比特币未来的看法,其观点对于比特币的闪电网络运营商或矿工而言并不好。比特币最大的吸引力之一是其所谓的未经许可、抗权威性。但是根据澳本聪所说,这些都是幻想。澳本聪声称,购买的任何数量的比特币实际上都没有达到合法的CDD(客户尽职调查)和KYC(了解您的客户)要求。根据澳本聪的说法,这给接收到这种“被盗”比特币的闪电网络运营商带来了麻烦。澳本聪称,闪电网络是关于在余额之上创建一个系统,而不是在代币之上创建,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对他们的待遇差别很大。但是如果没有BTC代币作为初始种子库,闪电网络将无法工作。这就是系统的最大缺陷。[2020/3/31]

标签:虚拟币DAO比特币MANGO虚拟币有哪些币种livedao门罗币是不是才是真的比特币MANGO 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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