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律师团队,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过去一周,司法机关出台了两个与区块链、数字货币有所关联的司法解释,分别是6月16日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6月22日出台的三机关《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看似“平平无奇”,区块链、数字货币也不是其内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将对涉币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一言蔽之,在两份司法解释出台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犯罪的打击有了比过去更明确的“实体法+程序法”依据,两条腿走路,进而可对涉币犯罪发起更高效和准确的打击。以下试结合该两份文件,对近期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文件作出分析与梳理。
肖飒:币圈投资人要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运作机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前,不同类型的资金盘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样,需抛开表象看实质法律关系。在她看来,不同的资金盘模式,投资人与操盘方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而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财产损失、遭遇以及组织活动等。因此,建议币圈投资人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项目运作机理,了解法律常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等。(北京商报)[2020/6/9]
一、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过去
一直以来,虽然我们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我们鲜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对区块链、数字货币加以规范。2010年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早出现“虚拟货币”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时的虚拟货币显然与此时不同,当年的“虚拟货币”只被认为是辅助网络的游戏币而已。因此,长期以来办案机关只能套用传统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法律观点对涉区块链、数字货币犯罪作出解释和判断。尽管币圈人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耳熟能详,但其归根结底只是部门规章,一直以来对其就有着效力层级不足、不能充分指导司法实践的诟病。可以说,数字货币相关民事、刑事判决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的规范缺位有着直接关系。二、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现在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建设上将发挥作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民企意见”将如何影响法律市场?》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企意见”)正式公布。“民企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除了创业板、新三板之外,还提到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意见已经提出方向,具体如何操作,确实需要投融资律师的聪明才智,打通合规渠道,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同时,肖飒认为当下最火的技术“区块链技术”,除了在数字法币中发挥重大作用,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的建设上,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2019/12/23]
自2020年底以来,权威的法律文件开始不再对“区块链”、“数字货币”讳莫如深。区块链、数字货币开始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这种亮相的趋势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在实体法层面,一些数字货币相关行为逐步被明确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层面,法院承认以区块链形式存在的证据的证据能力,甚至在证明力上推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具体而言:实体法层面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法》率先在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飒姐团队过去的分析,该条文若在终稿中保留并最终生效后,挖矿作为一种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将被明确为是行政违法,相关平台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布,并在第19条明确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可以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尽管此时距离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出台已有近三年半的时间。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0条明确,虚拟货币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财物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应当说,本次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还不是特别严厉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释是以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为主线,数字货币相关行为只是作为帮助行为而被打击,即对于帮助电信网络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帮助犯罪所得行为的,明确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对相关犯罪的处置有一些门槛,如以帮信罪论处的,设置了机关明确告知的前置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的,则设置了转换套现数字货币“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条件。第三,总体明确打击的数字货币相关行为数量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击的数字货币帮信类犯罪和类犯罪,飒姐团队此前也多次就相关罪名进行过分析。程序法层面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其在第16条到第19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特别是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实,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在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两种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围被扩充了,不再仅限于互联网法院,而是推广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确立了区块链形式的证据在证据真实性上的推定规则。在2018年的规定下,即使当事人或办案机关提出电子数据是以区块链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担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实践中法院要认可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免要经过一番论证。而在2021年的新规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电子证据上链后未经篡改,反过来要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更进一步地说,在很多涉区块链纠纷、涉区块链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在链上产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约,例如币以及币的流转,对于该部分证据,该条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实性,且这类证据事实上没有一个所谓的“上链”过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非常困难。在中国证据法的语境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往往拆分为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判断。如此,该条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区块链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承认其合法性;对区块链证据在链上的真实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关联性要件,则要到个案中具体判断。三、写在最后:数字货币法律文件的未来?
声音 | 肖飒:稳定币真的想‘稳定’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年10月17-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政和央行部长级和副手级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发布G20关于稳定币的声明。今日,关于稳定币的政策和风险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稳定币的政策和监管风险总的来说就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稳定币作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其本身具有的、等潜在的风险,另一个就是越来越严的监管。这两方面是稳定币问题的一体两面,若是稳定币真的想‘稳定’,那么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10/19]
2021年应当是区块链、数字货币广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层级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区块链、涉数字货币证据、纠纷、犯罪判定不一的情况或将逐步成为历史。同时,具体法律文件、法律条款的陆续出台还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决心。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应当未雨绸缪,注重对自身刑事风险、合规体系的分析,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声音 | 律师肖飒:把币还原成其本来的令牌功能等 也许还有一丝机会可以好好做下去:肖飒在新浪发表专栏文章《币圈为啥还是那样红?》,文章表示,币圈如果只是那个“炒作”和“割韭菜”的币圈就一定会死的很难看。把币还原成其本来的令牌功能,让贡献工作量的极客拿到未来技术使用的“预先授权”或者在一个商业王国将token当做宣传、促销的手段和方法,也许,还有一丝机会可以好好做下去。[2019/7/24]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头条比特币等矿机被集体断电,四川关闭所有矿场前不久四川宣布整治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挖矿,今天有报道称6月20日零点,四川所有矿场被集体断电,来不及转移的比特币矿工因此遭遇巨大损失.
1900/1/1 0:00:00一、事件概览北京时间6月25日,链必安-区块链安全态势感知平台舆情监测显示,基于币安智能链的链上DeFi协议xWinFinance遭到“闪电贷攻击”.
1900/1/1 0:00:00本文来自腾讯安全应急响应中心,作者宙斯盾流量安全分析团队Pav1,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引文2021年上半年,虚拟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下文简称“虚拟货币”)价格屡创新高的新闻一.
1900/1/1 0:00:00收录于话题#每日期权播报 播报数据由Greeks.live格致数据实验室和Deribit官网提供。一般情况下,日期权的持仓量不会特别高,成交量一般也是随着行情波动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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