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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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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相继披露了辖内审理的一桩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且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均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担。

以上的判例并非孤例,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因无法证明存在交易事实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12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官微披露,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案件具体情况为: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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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上述案件披露后,多家媒体亦报道称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曾对一桩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过审判。

具体案情为: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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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堃崟公司授权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最终,东城法院亦判定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双方行为造成的结果如何判定呢?这一点,两院在判决中均表示“后果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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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民法典条例,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与此前的合同法类似。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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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朝阳法院案件主审法官李增辉提示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合同无效的原因亦在于违反公序良俗,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自担问题,东城区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冯宁介绍称,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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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冯宁认为,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投资主体罔顾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上述北京地区法院的判决思路在我国各地法院中亦有出现。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因无法证明存在交易事实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披露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为例。2017年底,退休工人马某(原告)经被告彭某介绍,想在MFC平台投资理财,因不清楚具体如何操作,故委托彭某代为注册理财账户及相关理财事宜。

由此,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马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彭某给付约24.6万元,彭某在此期间使用马某的基本信息为其在该平台注册了三个账户,但是,彭某收到24.6万元转账后,并未将该款项直接转入为马某注册的账户中,而是将自己MFC平台账户内的等值积分转入马某账户。

2019年4月,马某因未获利且认为自己被后,要求彭某返还转账的全部款项,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令彭某返还马某全部投资本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认为在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彭川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然而,再审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指出,该案案由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MFC”平台系境外平台,但未在中国金融证券等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或批准手续即开展业务,会员通过买卖易物点虚拟货币盈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记酬和奖励结算的依据。

法院称,结合双方提交的裁定书、机关出具的回复材料、新闻报刊发布的信息等,可以确认MFC理财为违法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马某与彭某之间的民间委托投资理财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最终,法院结合该案委托理财中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判定马某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彭某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也就是彭某应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马某自行承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份审理了多起自然人原告与北京薪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薪付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件中,原告在2017年8月-9月期间,通过“imToken”APP(网络虚拟钱包)上自己账户的钱包地址向薪付宝在该APP上的钱包地址(互联网区块链上的收币地址,该地址应该是在境外的互联网地址)汇入事先商定好数额的比特币和以太币,以用来购买薪付宝发行的SIP代币,汇入后,原告会在薪付宝的“薪钱包”APP上注册账号,账号中会收到购买的SIP代币。

后因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原告们试图将SIP代币兑现,但薪付宝未退还款项,由此提出上诉。

然而,在庭审中,原告均因提供的截图、转账记录、退回代币记录等证据效力不足,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薪付宝间存在代币交易事实,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还有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104民初6149号判决中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公民投资和交易BRC币(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即便是合同及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但在损失赔偿的承担比例上,各地法院还是有所不同。

比如,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在(2021)浙1003民初2034号判决中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案涉标的物USDT币作为虚拟货币之一,并非由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当作为标的物在市场上流通并交易,原、被告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最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当明知虚拟货币的投资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而仍然委托被告进行投资,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其请求赔偿利息等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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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节选自李时韩《元宇宙新经济》,由中译出版社转载请注明出处在门户网站中检索“ 元 宇 宙”,可见定义如下:“‘ 元宇宙’ (Metaverse)是由表示虚拟、抽象的‘超越’(Meta)与表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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