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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一文读懂区块链项目的法律问题,通证激励、链改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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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编者按:本文来自巴比特,作者海伦,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什么叫合规?不触犯法律的红线,就是合规。”11月28日,在由中伦律师事务所和LexisNexis主办的「区块链合规:机遇与挑战」法律事务主题研讨会上,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于鲁平律师以《区块链项目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为题进行了分享,他对中共中央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提及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导向进行了解读,并从法律视角具体说明了数字资产出资、通证激励、链改、网络安全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区块链项目的法律边界。摘选金句如下:1.此次围绕区块链提出的这些方向,并非一个无边界的范围,而是明确告诉你“区块链+”在哪里,就是“教育、就业、养老、精准脱贫、医疗健康、商品防伪、食品安全、公益、社会救助”这些民生领域,如果你要加到其他领域,就需要好好考虑;2.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有价值的资产,才能依法进行出资,而数字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就面临评估作价和价值波动的问题;3.只说我有一个特好的想法和理念,然后要去上链,这是不可行的。上链一定是有实物资产的,就和上市一样,公众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上市公司这一经济实体的经济实力;4.如果交易所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我们就需要让它具有合法性。而合法性的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或设立国有的交易体系;5.《密码法》是区块链底层技术适用的法律,而《网络安全法》是区块链应用层适用的法律,它们两个是对区块链具备直接管理的法律,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6.我国的《刑法》博大精深,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技术虽然改变了交易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交易的内涵和实质;7.项目方在撰写项目白皮书的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觉得是虚头巴脑的东西,这其实是你对社会公众的承诺,如果没按这个做,那就可能构成罪。下文是于鲁平律师分享的6个核心看点,由巴比特整理报道。看点1:数字资产出资的作价评估与波动问题

Subversive Capital拟于5月31日关闭并清算旗下元宇宙ETF:5月17日消息,投资顾问公司 Subversive Capital Advisor 宣布其董事会已经决定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立即关闭和清算旗下元宇宙 ETFSubversive Metaverse ETF。Subversive 投资组合经理 Christian H. Cooper 表示,此前创建该元宇宙 ETF 主要被 Meta 关注点误导,鉴于人工智能等更有前途的技术的快速发展,该公司已决定改变投资方向。[2023/5/17 15:08:38]

在应用实践中,数字资产出资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先从数字资产出资这一概念说起。

国税局2008年出台了一个关于购买“虚拟货币”进行财产转让需要收税的批复。有人认为这是在认可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但请大家注意,这里提到的“虚拟货币”实际上是游戏币,并未我们现在所称的比特币、以太币这类虚拟货币。虽然有一些地方税务局按照这个规定实施了收税行为,但绝大部分税务机关未对数字资产买卖进行收税行为,因为收税行为在法律上代表对该资产合法性的认可。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认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很多人说,比特币的价值定位是什么?它既然是商品,是不是就有一定的价值?有价值是不是就可以交易?可以交易了是不是就能进行财产出资?这个逻辑看似合理,但问题是,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有价值的资产,才能依法进行出资,而数字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就面临评估作价和价值波动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把数字资产出资问题放在本次分享的第一个?能否作为资产出资的核心问题在于该资产能否评估作价?现在国内的金融机构是不能给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定价的,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都不能给它评估定价。我们现在只能看到国际上的那些数据,但就像房价一样,你看到有交易信息,但真正出资的时候,需要给出一个评估报告做出公允的价值评估,但现在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相关机构提供数字资产的定价信息的,同时基于目前区块链项目现状,数字资产的价值也难以评估。另一个问题就是价值波动,我们如果出具评估报告,一定是这个东西可衡量、可评估,且价值相对稳定的,哪怕房产的波动也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可衡量的,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价格波动极不稳定。这两个问题是出资的核心性问题。在上述这个问题上,Libra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理解的范例。为什么Libra出来之后受到了G20的围堵,而比特币就没有。因为Libra项目存在资产对标行为,它是有底层资产担保的。也许有一天,你以数字资产这种方式进行出资,但评估和衡量价值还是通过货币或者实物性资产,它们两者之间做一个比对和挂钩,甚至是类似担保的行为。此外,价格的确定、补偿、托管都需要明确。看点2:通证激励与合法性问题

美SEC委员Hester Peirce:在打击Kraken质押业务之前,SEC没有咨询行业:金色财经报道,美国SEC委员Hester Peirce周五表示,在本周对“质押即服务”发起未注册证券打击之前,SEC并没有试图与加密行业进行磋商。美国最高投资监管机构对Kraken的诉讼是数字资产领域执法监管的最新例子。

Peirce说,我们没有试图与业内人士坐下来讨论质押,这是加密货币持有者将他们的代币委托给验证者以获得加密奖励的过程。美国SEC很早就知道质押,现在打击的决定是“武断的”,就像它首先针对Kraken的质押业务一样。

Peirce对针对Kraken的限制性条款尤其不满。她称,该公司已发誓永远不会为美国客户重新启动质押业务,这意味着在SEC看来,即使它愿意,也无法通过光明正大的程序进行操作。(CoinDesk)[2023/2/11 11:59:53]

我们不谈通证发行的问题,这个在中国是禁止的,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项目,都是类证券性质的,而不是像它们白皮书中所说的那样。但在这个背景下,不妨碍我们先讨论下已有项目的通证激励情况。其实任何大型公司或者合伙机构,都有内部的权益性或级别性的积分以进行利益分配,包括在商场或者连锁企业,也会有一些身份性的标识,比如金卡会员、里程积分等。这些东西实际上都可以通证化。它是把现有的、有效的权益利用区块链技术防止被篡改和剥夺。它是技术上的改造,这是通证合理存在的法律空间。

数据:一巨鲸地址疑似正在做空CRV,CRV 24小时跌超13%:11月22日消息,数据分析机构Lookonchain发推称:“某巨鲸地址从Aave借出了2000万枚CRV(约990万美元) 并将其中1000万枚CRV(约490万美元)转入了OKX,而在过去的七天内,该地址已从Aave借出了3700万枚CRV,与此同时CRV价格已从0.625美元跌至0.464美元。看起来该地址正在通过做空并抛售借来的CRV获利。”

截至发文,CRV暂报0.434美元,24小时跌幅13.92%。[2022/11/22 7:56:54]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证的认定已经在逐渐明晰了。我们具体来谈激励的方式,它代表的分别是什么?一是以通证权益作为激励方式,它代表的是一种权益,包括直接通证激励、间接通证激励、通证期权、限制性通证,激励对象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等相应的权利。这种权益和你要如何使用该权益没有关系,就像是一把刀,在厨师手中用来做饭,在犯罪分子手中用来杀人,我们应该控制的是它的应用,而不是技术本身。二是以通证收益作为激励方式,它的载体一般是现金,包括通证增值权、虚拟通证等,激励对象享有现金分红权、增值权。最简单的分红方式是,我作为业务人员达到了怎样的绩效,你就应该将相应的提成打到我的账户中,直接通过智能合约操作,而不需要经过老板的确认和签字,防止人为干涉和抵赖。这需要制定一个通证激励计划、编写智能合约、设置白名单、签订激励协议、运行智能合约、回收通证等一系列流程。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会问,这个东西不可撤销,出错了怎么办?这就需要加强外部管制和内部管制,运用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监管手段。看点3:链改究竟什么能上链?

BurnBNB:BEP-95升级后已销毁135500枚BNB:金色财经报道,Burn BNB发推特表示,自BEP-95实时销毁升级以来,已经销毁了135,500枚BNB(价值52,109,900美元)。[2022/11/19 22:06:50]

链改包含3部分内容:一是资产上链确认;二是内部权益激励;三是利益对外分配。链改的核心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资产分配的效率问题与信任问题。谈及链改,我们都会说“上链”,但究竟什么可以上链?什么不能上链?这个问题要考虑清楚。有的企业可能不具备上链条件,他没有资产,没有资产如何上链?只说我有一个特好的想法和理念,然后要去上链,这是不可行的。上链一定是有实物资产的,就和上市一样,公众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上市公司这一经济实体的经济实力。只不过相较于上市,上链可能更客观,更可信,而且打破了内部的中心化的确认机制。所以对于供应链的分配体系,一个销售型企业,一笔款项要回到企业再给广告、代理、原材料商进行分配,而链改之后,实际上进入到点对点的模式,每笔款项核算后按照智能合约自动分配。可能对于有的企业,一下子从三个月账期变成了实时结算。于是会有人问,这里体现的不就是通证的价值形式吗?对,是这样,通证是区块链上的价值载体。最后获得的不还是数字资产吗?没错,但会存在共管账户,我们可以和现实实物结合起来,做一个价值匹配或锚定,结算的时候拿到的可以是真实的钱。这就像是我们发红包,微信、支付宝里的钱也是在它的账户里,只有提现交割的时候,才到你的手里。但它们是中心化控制,如果变成区块链分布式控制,可信度会不会更高?因此链改的对象,一是该企业需要有实物资产支持,具备可交易流通的价值属性,需要用以上资产进行融资,需要引入外部资金进行发展;二是用户参与度高,且需要做大规模推广的项目,这里就涉及分配机制的问题,我和各位再次强调,一定要有对标和匹配资产,而不仅是创意和模式。链改过程中要以项目实体为依托,避免出现欺诈,对上链的模式和资产尤其需要关注消费者保护计划;三是互联网创业公司,尤其是互联网中带有共享经济性质的项目。看点4:区块链网络安全导致的风险

Lisk宣布启动区块链捐赠计划:金色财经报道,Lisk表示,Lisk为开发人员提供了将他们的区块链想法转化为数字对应物的工具。现在,Lisk通过Lisk赠款计划进一步承诺了对区块链可访问性的承诺,Lisk提供了高达130万美元的捐赠,可用于将开发团队从共享奖池中分离出来。[2022/8/12 12:21:15]

现在区块链的网络安全并不是很乐观,包括安全防护等级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级安全评估手段,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等。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导致整个项目出现崩盘,持有者和交易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对于一般持有者,你是否能通过司法手段,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保护?根据我们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来看还有不确定性。比特币相对而言受保护的程度高一些,如果有人偷了你的比特币,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犯计算机系统相关的罪名。除了比特币以外的其他数字资产,包括以太币,究竟怎么定性,受不受到保护,失窃后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现在都还有很多的问题。对于交易所,区块链是分布式的,但交易所是中心化的,这就是一个矛盾的所在。圈内认为,交易所未来的趋势是要做分布式交易所,因为中心化交易所会带来监管风险,这是他们的想法。但我们看到,各大交易所投入巨大的资源去做自己的公链和DEX,依然是处于研究的阶段。目前来讲,所有这些交易所都可能是第二轮清退的对象,它的法律风险确实很大。如果交易所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我们就需要让它具有合法性。而合法性的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系,或设立国有的交易体系。大家还记不记得本次分享最开始所说的数字资产交易放在最后,虽然区块链是分布式的,但目前交易所是中心化的,而且目前我们的监管体系也是中心化的。我们未来的数字资产交易和价值链相对的体系就会在这里体现出来,现在是一个清场的阶段。看点5:密码法的出台与区块链的关系

关于《密码法》出台的背景,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在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之后不久,我国第一部《密码法》就出台了。是不是巧合我们不做过多的解读,但我想跟各位说,这部法律体系对区块链的抓手在哪里?那就是区块链的底层技术。

如果说区块链底层技术是由各种加密技术构成的整套体系,那么如果将来出现了问题,这部法律是可以进行监管。同时,这部法律扩展到了《网络安全法》,如果出现密码被盗窃的行为,可以适用网络安全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处理,包括刑法,它相当于在这里做了一个衔接。

《密码法》是区块链底层技术适用的法律,而《网络安全法》是区块链应用层适用的法律,它们两个是对区块链具备直接管理的法律,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看点6:区块链项目的法律边界

首先我们谈刑事边界。我国的《刑法》博大精深,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在区块链领域没有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认识,区块链项目是有法律边界的。区块链技术虽然改变了交易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交易的内涵和实质,这句话是美国证监会主席说的。而法律的核心,就是对各类事物和法律关系本质性的约束。

因此,在撰写项目白皮书的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觉得这是虚头巴脑的东西,这其实是你对社会公众的承诺。如果没按这个做,那就可能构成。湖南、广东打击虚拟空气币的时候,首先就要求把项目白皮书拿出来,看里面如何承诺,有没有按照承诺去做,没有做到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去年法制日报公布了百余个信息,的典型性犯罪中有将近7成是打着区块链的名义进行的集资,所以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次是民事和行政边界。很多人看中共中央都开始学习区块链了,就认为可以放开去做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在金融领域的问题上,公众还是应清醒的认识到,金融领域不是一个个体可以做的,汇通天下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需要国家进场。再有就是有关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很多企业备案成功了。我们了解在P2P整治中,很多公司是没有备案的,那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所以说应依法行事。

最后我们来看这个图,区块链项目的边界。绿色部分属于安全区域,这些领域都是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提及的跟民生和技术相关的领域,大家可以去抢占制高点和商业机会,不太会受到常态化监管的限制。黄色部分属于需要考量的区域,这和我们经常说到看到黄灯停一停是一个道理。如果你只是做实业性的产品没有问题,但如果想着要去做资产性的交易,就可能会引起问题。最后,千万不要靠近红圈,这是法律的边界。研讨会上,在区块链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法律智囊团中伦律师事务所和世界知名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LexisNexis联合发布了《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阅读报告全文请点击链接:https://www.chainnode.com/doc/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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