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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盗窃他人比特币,竟然不算偷?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原文作者:?曼昆区块链律师团队

2022?年?11?月?23?日,分布式资本合伙人沈波在推特上发文,说自己的数字货币钱包被盗,损失金额高达?4200万美元。

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看完文之后我陷入沉思,凭借朴素的法感觉,既然我的东西被偷了,偷东西的人不自然应该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吗,为什么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呢?

二、盗窃数字货币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合理吗?

巴西大型银行盗窃案试图通过比特币以失败告终:金色财经报道,上个月,在线犯罪者从钢铁制造商Gerdau的桑坦德银行账户中走了3000万雷亚尔(合500万美元)。这笔钱被送往巴西市场购买比特币,但已被当地加密交易所阻止。桑坦德银行要求检察官对该严重盗窃案展开调查。[2020/5/9]

首先要明确一点,虽然这篇文章发表于中国检察官杂志和微信公众号内,文章作者也是在职检察官,但是严格来说,这篇文章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讨论,并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是这种实务类文章,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动态 | 一名加拿大少年被指控盗窃5000万美元的加密货币:据Cointelegraph援引Infosecurity消息,来自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一名18岁的少年正面临四项刑事指控,这些指控与针对加密货币持有者的5000万美元SIM-swapping有关。加拿大当局指控这个名叫Samy Bensaci的黑客参与了一个团伙,从美国和加拿大的持有者那里窃取了数百万美元的加密货币。据称,这起盗窃案发生在2018年春天,魁北克代表Hugo Fournier表示,黑客要对“我们南部邻居的5000万美元和加拿大的30万美元”的盗窃负责。所谓的受害者包括加拿大著名的加密企业家Don Tapscott和Alex Tapscott。Don Tapscott证实,他已成为该计划的目标,但他否认黑客成功窃取了他的资金。Samy Bensaci于2019年11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维多利亚被捕。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他以20万加元(约合15.3万美元)的保释金被释放,并被禁止使用任何可以上网的设备,包括游戏机,以及拥有或兑换任何形式的加密货币。[2020/1/20]

以我本人在裁判文书网以“比特币”“盗窃”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为例,各地法院既有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又有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一份大连市中级法院的所做的辽?02?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一审认定被告人为盗窃罪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部分,改判当事人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对应的刑期也从十一年骤降至四年。

汉阳检察院批捕武汉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据正义网4月25日消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办理了两起涉及比特币的案件,4月20日批准逮捕了全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件嫌疑人。据悉,该院几天前还批捕了为挖比特币“窃电”的两名犯罪嫌疑人。[2018/4/25]

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沿着这篇文章的思路,思考一下认定盗窃数字货币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合理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立在刑法分则第六章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见,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为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盗窃罪则是一个传统的自然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此财物的范围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非法窃取比特币这篇文章中之所以认为盗窃数字货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因为数字货币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通知中认定不属于货币,不具有财产性质,不符合盗窃罪中的财物概念,所以才应以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比特币“挖矿机”盗窃案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一个月发生五起: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加密货币比特币价格高企不下,导致“挖矿机”成了窃贼覬覦的目标,雪兰莪州沙登过去一个月就发生五起盗窃案,共有153台百万令吉的“挖矿机”被盗走。[2018/2/28]

但是这篇文章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通知中写道“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虽然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是从来没有否认数字货币的商品属性,既然是商品,则自然应当被视作“财物”进行刑法上的规制与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为全社会所拒绝的物品,其非法属性甚至有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为其背书,其不仅不具有商品属性,甚至我都不认为其具有物品属性。但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明确说明“盗窃、抢夺、抢劫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既然在法律中都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可以作为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财物”,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把一个仅仅由部门规章排除在货币之外的财物排除在盗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外呢?

将盗窃数字货币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何确定最终被告人刑期。按照前述文章逻辑,数字货币不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则数字货币就没有认定其市场价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样我们也可以依据“审理犯罪纪要”中所说同理适用,不计犯罪数额。但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标准其中一项就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既然数字货币被盗无法进行价值评估,那么该如何认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最后此篇文章认为,盗窃“冷钱包”的行为因为没有入侵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是无罪的行为。这个结论我不想从法律角度解读,只想问问,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价钱买了数字货币存在“冷钱包”内,但是盗窃“冷钱包”又没有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害人连救济的途径都没有,他的钱去哪了,凭空消失了,能量在这一刻突然不守恒了?

最后,我想说一下,作为数字货币的玩家,在数字货币遭遇被盗的情况下还是要找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最终的盗窃数字货币的司法实务中,还是有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标签:比特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Tap比特币最新市值多少亿数字货币是不是局加密货币是干什么用的呢Meta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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