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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虚拟数字人行业法律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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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在元宇宙热潮当下,世人皆知是尼尔·斯蒂芬森在自己的小说《雪崩》(Snow Crash)中创造并详细描述了元宇宙(Metaverse)这一概念。但没读过《雪崩》的人却鲜少知道,尼尔同时还创造了另一个伟大的概念——虚拟分身(Avatar)。是的,Avatar音译即阿凡达,这部划时代的电影就是从这一概念中汲取了创作灵感,从而在一个奇幻的空想世界中,与观众探讨了弗洛伊德关于“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哲学概念,既引人入胜又发人深省。

如今,虚拟分身(Avatar)在中国发展至今,拥有了更具知名度的称呼:虚拟数字人。许多科技行业先驱们相信,这是我们人类作为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进入并停驻于数字世界的“锚点”。

2021年,虚拟数字人随元宇宙概念一起大热,催生出一大批如柳夜熙、洛天依、AYAYI、梅涩甜、华智冰等凭借高颜值、好人设和平台运营走红的虚拟数字人。时间来到2022年,虚拟数字人们还好吗?

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基本定义等问题,可以参考飒姐团队文章《原创 | 元宇宙合规报告(六)虚拟数字人》,在此就不再赘述。今天飒姐团队再次将目光聚焦虚拟数字人,就近期其发展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大家作深入探讨。

一、虚拟数字人们,还好吗?

首先,我们还是要借鉴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中国虚拟数字人影响力指数报告》,从用途上将市场现存的虚拟数字人分为三类:

(1)偶像型。具有独特的人设、偶像型外表(一般为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可附加品牌内涵,对外展现企业品牌形象,主要用于品牌营销的数字人,如柳夜熙、翎、AYAYI等;

(2)服务型。主要用于为特定客户提供相对标准化、智能化的各类服务,以替代重复性的人工作业,如某宝智能客服;

抖音旗下子公司“虚拟数字人应用平台”软件著作权获得登记批准:金色财经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抖音旗下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虚拟数字人应用平台”软件著作权获得登记批准,当前版本号为V1.0。(金十)[2022/9/2 13:04:33]

(3)专家型。主要应用在传媒、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通过深度学习、语音合成、人机交互等训练,此类虚拟数字人可承担虚拟心理医生、虚拟教师等角色为大众提供专业化服务,如此次冬奥直播中出现的虚拟手语数字人等。事实上,这一类虚拟数字人同样属于服务型数字人范畴,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成本更高、更智能、交互功能更多、服务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型数字人。

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现象级虚拟数字人,柳夜熙七天涨粉超400万的神话至今无“人”能破,其在传播影响力、营销创新上一骑绝尘。2022年4月22日,柳夜熙某音账号发布了其第15个短视频,截至本文写作时共获得31.3万点赞,5104评论和2807转发,由于该短视频为合作营销内容,流量不大也在情理之中。而其4月20日发布的短剧“地支迷阵”第六集,共获得159.7万点赞,3.9万评论和4.1万转发方显虚拟数字人“一姐”的江湖地位。但在繁荣的流量大潮下,不难看出,即使是一姐柳夜熙,也面临不少困境,虚拟数字人的运营并非易事。

首先就是“产量”问题。距离21年10月已经过去半年多的时间,除去一些时长较短的宣传营销视频,柳夜熙的账号实际上仅发布了包括亮相视频和“地支迷阵”系列短剧在内的约7个作品。这样的“产量”对于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来说,明显难以让金鱼一样只有七秒记忆的互联网所铭记。

在信息碎片化飞速流转的短视频平台上,哪怕是当前最火的真人网红,也需要通过“日更”甚至“一日数更”的创作速度为消费者创作精神产品的同时,刷新自己在互联网中的记忆,长时间的直播互动就更不用说了,长期直播导致健康出现状况的主播不在少数,哪怕是飒姐团队的公众号也需要保持日更的创作能力。

百度发布虚拟数字人制作平台:1月15日消息,据报道,近日,百度发布的数字人生成平台百度智能云曦灵,搭建数字人生产、内容创作、业务配置服务于一体,能支持从最初数字人形象定制、人设管理、业务编排、内容创作,再到多种驱动模式下与用户互动的全部需求,将为各行业赋能,进一步降低数字人应用门槛。(鞭牛士)[2022/1/15 8:51:25]

这一切为的就是“被看见”、“被记住”。一个残酷的事实是,丧失关注度的网红就像失去流动性的NFT——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事实上,生产力低下是柳夜熙这类超写实虚拟数字人的通病。原因之一就在于当前还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此类超写实虚拟数字人不仅创作成本高昂(坊间传言一个短剧的创作成本甚至达到300万元以上),创作周期更是长得吓人。以现有技术来看,在不降低质量的基础上,一个此类虚拟数字人作品几十秒的镜头,可能就要花费一个专业制作团队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另外,虚拟数字人因为版权方、运营方、技术方存在多方共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割裂、委托运营等情况,也会拉长作品创作周期。

目前,中国虚拟数字人赛道上到底有多少家企业?目前有多少个正在孵化中的虚拟数字人项目?具体的数据我们不得而知,但结合天眼查和各类第三方统计报告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数据:目前中国与虚拟数字人相关的公司和企业数量大约在30-40万左右,正在孵化的虚拟数字人项目保守估计也已破万。如此众多的虚拟数字人企业和项目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产品同质化。

目前,随着上游技术方和中游服务方日益成熟,虚拟数字人的创造和应用门槛随之变得更低,这就导致大量的虚拟数字人出现在市场上,即使是高端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在激烈的竞争中也出现了激烈的竞争。大量的虚拟数字人和同质化产品的出现就导致一个结果:消费者看多了审美疲劳。

声音 | 华夏时报:东莞金融工作局提示风险,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面临优胜劣汰:11月13日,华夏时报刊文《东莞金融工作局提示风险 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面临优胜劣汰》。文章表示,但是随着疯狂炒作时代的远去,国家对虚拟数字货币炒作以及交易所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一些山寨交易所的好日子也到头了。11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内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再度对虚拟数字货币市场释放监管信号。[2019/11/14]

事实上,虚拟数字人面临的同质化困境的根本原因,来源于一个经济学上通俗易懂的概念:边际递减效应。对该效应一个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当人类的同一享乐不断重复,其带来的享受就会逐渐递减(赫尔曼·戈森第一定律)。举例来说,假如笔者是一个饥肠辘辘快要饿死的乞丐,街边的好心大娘送了一个包子给我,并让我吃完后给她的厨艺打分,不管这个包子是否真的好吃,我一定会给这个雪中送碳的包子打出最高分。此时,突然笔者中了几个亿的彩票,从一个乞丐摇身一变成为富豪,此时就能不断地吃到各种各样的包子,但随着笔者吃得越多,也就越挑剔,那么后续无论面对再好吃的包子,笔者给出的分反而越来越低。“新的包子”带给笔者的满足感逐渐递减,这就是边际递减效应。

虚拟数字人行业的大量同质化就像笔者的包子一样,吃腻了。而破除这一困境的方法有二:创造更加优质的产品,或者把包子变成饺子。无论如何破圈,创新产品形式并为虚拟数字人创造更多内涵都是行业的当务之急。其实做到这一点说简答不简单,说难也没多难,我国当前虽然虚拟数字人企业众多,但行业发展时日不长,国内行业积累有限,技术人才也很稀缺,虚拟数字人的内容创作还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水平,团队往往只需要找到一两个亮点就能脱颖而出。

动态 | 网易星球将向用户发放虚拟数字资产可兑换成比特币:网易星球官方宣布将于下周举办”全民比特币”活动,向星球居民发放200万虚拟数字资产,在此次“全民比特币”活动中斩获的BT币都可兑换成比特币。[2018/8/10]

“塌房”源于一段网络采访,采访中受访者说:“看到那边有房子塌了,就过去看热闹,结果发现是自己家的房子塌了,一看我的眼泪就流了下来。”后来成为网络饭圈流行词,指的是偶像明星由于种种原因(出轨、逃税等)在粉丝们心目中人设形象的坍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在当前的环境下,一旦出现塌房事件,偶像明星往往会成为“劣迹艺人”,丧失商业价值。

通常意义上,虚拟数字人由于其虚拟身份,既没有七情六欲也没有人身自由,言行举止均是“被设定好”的,从而被认为是“永不塌房”的代名词。但事实上,虚拟数字人也会塌房,也会出现公关危机。

这里就不得不引入又一个新概念——中之人。中之人最开始来源于日语“中の人”,指的是操纵vtuber(即Virtual YouTuber,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也泛指任何提供声音来源的工作者。?做一个最直观的类比,中之人就像商场门口大型人偶里或吉祥物里的真人。不同的是,中之人是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通过采用一系列扫描、建模、渲染、动作扑捉等科技手段,使中之人得以在背后操作虚拟数字人进行直播、聊天等操作。

有中之人存在的虚拟数字人算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虚拟数字人?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如今的虚拟数字人行业,由于超写实数字人的高昂成本和低产出的制约,中之人是普遍大量存在的。这不得不让笔者想到当年行政法老师的一句课堂名言:“什么叫人工智能啊?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

腾讯区块链产品总经理:腾讯将在虚拟数字资产领域探索落地:腾讯区块链产品总经理蔡弋弋称,腾讯在ABS平台、虚拟数字资产等领域将持续探索落地。此外,蔡弋弋还表示,2018年腾讯会加大区块链结合供应链金融等方向的探索。[2018/2/28]

因此,中之人导致的虚拟数字人塌房和公关危机是难以避免的。近日,以字母B开头的某著名视频网站粉丝破百万的“顶流”虚拟偶像团体某A-Sxxxx,就出现了大危机。原因在于,该虚拟偶像团队成员某乐要“休眠”了,官方给出的答复是由于某乐的中之人“身体和学业原因”需要退团,但坊间盛传导致中之人退出的真正原因,是其背后公司毫无人性的压榨和过低的工资收入。

即使在直播中该成员表示自己并无大碍,退出原因确实在于自己难以兼顾工作和身体健康,但狂热的粉丝们通过种种蛛丝马迹挖掘出的疑似中之人的社交帐号,显然成为了其“被虐待”、“被压迫”的“铁证”。为此,百万粉丝们将炮火对准了其背后的某科技巨头公司,一时之间形成大规模舆论事件,此后该公司不得不出面道歉。这一事件再一次证明了,虚拟数字人运营并非仅仅是解决技术问题那么简单。

当下的虚拟数字人行业是科技与人性的深度融合,更有新旧社会关系之间的频繁碰撞。虚拟数字人行业不仅涉及元宇宙行业老生常谈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要素,甚至还会涉及劳动法、宪法、刑法等问题,可以说,虚拟数字人行业正在形成一个更加综合、复杂、充满对立冲突、幻想与现实并存的复杂行业。

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以及金融风险等,我们在元宇宙合规系列文章中常有提及,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对虚拟数字人行业中,中之人的劳动权利保障和虚拟数字人的营销宣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析。

(一)劳动权利保障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作为权利的劳动权内涵相当丰富,但最重要的是三项权利:(1)就业权;(2)获取劳动报酬权;(3)休息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髙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目前,虚拟数字人行业普遍存在对中之人福利待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中之人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近期爆出的某A-SXXX虚拟偶像团体事件中,据传其成员经常出现连续工作数月未休、通宵工作等现象,且每月工资仅一万元左右,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严重不成正比。虽然互联网大厂等行业竞争激烈,加班成风,但不要忘了,虚拟数字人虽然不是“人”,但其背后的中之人可是活生生的员工。与隐藏于代码背后,常年加班的员工不同,虚拟数字人里的中之人们,作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且承载了更多用户情感投射的特殊人物,对企业运营和企业社会声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飒姐团队并不认为大厂应该区别对待中之人,给予其特殊照顾,毕竟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即每一个员工都值得被善待并获得与其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收益相匹配的收入。目前来看,改善中之人的工作环境,制定适当的营收分配政策是运营团队的当务之急,否则将会引发法律和道德双重风险。

(二)谨防不当营销

由于超写实虚拟数字人高昂的运营成本,在虚拟数字人身上附加品牌内涵、与品牌进行商业合作、带货直播流量变现也是目前的常规操作。但是,在虚拟数字人的营销中依然存在着法律风险。

21年,某一走国风人设的超写实虚拟数字人通过某书笔记发表进行了一波带货营销,为其站台打软广,该虚拟数字人明确表示:某品牌口红滋润不干,十分好用......该营销引发大量质疑:“虚拟数字人怎么知道口红好不好用?”这样的行销宣传有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如果虚拟数字人的营销行为被认定为“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则适用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若被认定为“其他宣传形式”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虚拟数字人被认定为既有广告虚假宣传又有其他宣传形式,则可一并适用进行行政处罚。

国外某顶流网红虚拟数字人在营销中还有更令人迷惑的操作:其自述在打车的过程中,遭受其他乘客的“性骚扰”。这一营销行为快速引来了大众的批评,事后证明,该虚拟数字人的“被性骚扰”完全是其背后团队编撰出来的。这种营销方法不禁让人想起去年杭州女子取快递被偷拍造谣“风流韵事”事件。

如果虚拟数字人团队在营销中通过杜撰、编撰不存在的事件吸引眼球,导致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遭受损失,很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虚拟数字人本身知名度较广、在网络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点击浏览五千次或转发五百次根本是一眨眼的事,因此,不当营销对虚拟数字人背后的运营团队具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务必提起重视。

写在最后

虚拟数字人行业正处在泥沙俱下的发展阶段,对于各个企业来说,到底是真金不怕火炼还是泥牛入海,关键不仅在于自身技术够硬,还要拥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虚拟数字人行业除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安全和今天提到的劳动权利保障、营销风险外,还存在着税收、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另外,人伦道德与科技的冲突在虚拟数字人行业也越发突出。可以说,虚拟数字人行业合规建设不仅是未雨绸缪,更是当务之急,毕竟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在大浪淘沙中活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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