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星链 木星链
Ctrl+D收藏木星链
首页 > BNB > 正文

区块链:人民法院报: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23日第6版

作者:平书通

虚拟货币能够表征刑法中的财产法益,不具备货币价值并不影响其财产属性,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秩序和财产法益,应择一重处。

2018年,被告人李某军到匿名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在技术部主要负责区块链业务对接和交易平台开发,从公司一个叫“唐轩”的安全员处获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总结笔记,该笔记提及了植入木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军还自己编写程序,将零散以太币归总为某几个账号的自动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体内容,李某军将该程序命名为“ETH.rar”和“ETH归集教程.docx”存在电脑D盘中。

被告人李某军掌握该技术后,利用客户缪某某向其开放服务器维护权限之机,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了“lastWinner user.mdf”等相关数据库文件,再利用服务器的特殊授权,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App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被告人李某军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个泰达币。

东胜区人民法院运用区块链技术完成首例跨省赋强公证文书核验:金色财经报道,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区块链技术,核验了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跨省赋强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核验案件。位于广东省的S融资担保公司通过网上立案,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执行依据是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东胜区人民法院主动与四川省蜀都公证处联系,并了解到该处已经与“至信链”区块链存证平台对接,具有成熟的区块链存证能力。东胜区人民法院立即要求四川省蜀都公证处对该案中三份关键的公证文书进行区块链存证,并补充提交区块链存证后的电子版公证文书和存证报告。执行指挥中心审核人员在审管办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仅用数分钟,便在“内蒙古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中心”完成了核验。(澎湃)[2022/5/2 2:44:45]

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出具的《缪某某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虚拟货币追踪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军陆续将384个以太币转入收款钱包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历史上的今天丨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应用和转化: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其中表示,加大执行业务中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和转化,提高执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018年6月11日,英国金融监管局(FCA)已经向各大银行的CEO们发出信函,提示他们在处理加密货币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作为全英58000家金融机构的监管方,FCA此前就已经对投资加密货币的风险发出过正式警告。在最新的警告信函中,FCA敦促银行需对客户的加密货币投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2020/6/11]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军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实质上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属性,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适宜,被告人李某军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人民法院报:应充分借助区块链拓展司法服务平台服务功能:5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题为“关于区块链运用热下的冷思考”的文章。文章表示,就现有经验来看,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集中在电子证据存证、版权保护与交易等方面,通过固证和确权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确且高效的依据。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服务领域应该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对于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是十分有利的工具。特别是当前,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背景下,法院应该充分借助区块链技术,拓展司法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目前集中于取证、存证、示证等方面,技术的革新颠覆了传统司法取证模式,区块链的技术与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比如隐私保护问题)也需扬长避短,配备技术支持,加强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定会在司法领域大放异彩。[2020/5/8]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被告人主观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而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

声音 | 人民法院报:区块链将有助于打破传统司法工作的信用和安全限制: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让区块链技术为智慧法院插上科技翅膀》,文章指出,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内尤其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运用,是现代科技发展与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产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民法院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研发上,必须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眼光,及早布局、与时俱进。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运用,将有助于打破传统司法工作的信用和安全限制,进一步实现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优化流程,打造真正意义上的智慧法院。文章还提出了三个具体思路,分别是:1、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适用电子证据搜集机制;2、提升智慧法院工作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3、提升司法公开与深度监督力度,法院通过将审判数据与区块链网络进行实时同步,能对整个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形成有效地全流程、全链条、无接触监督。[2019/11/17]

评析

声音 | 中新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发展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升级”提供机遇:中新网今日发文“重庆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去年执行到位逾257亿元”,文中提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飞速发展,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升级”提供了机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拍卖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即通过互联网平台拍卖标的物,传统拍卖程序中的公告、缴纳保证金、竞买、确认成交等所有拍卖行为,都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施。”[2019/2/17]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虚拟货币能够表征刑法中的财产法益

虚拟货币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购买虚拟物品,甚至与现实商品、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虚拟货币自身具有的交换价值已为市场广泛认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是基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具有交换价值,而非想要获取虚拟货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代码、数据。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获国家承认。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首次承认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

2021年5月公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此后人民银行等部门还明确虚拟货币可以被投资、交易。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虚拟货币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即认可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作为商品或投资对象的财产属性。

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作为贸易投资的对象,具有财产属性。

二、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价值不影响其财产属性

《比特币通知》《公告》及《虚拟货币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否定了虚拟货币存在货币属性,但并不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理由如下:

1.《比特币通知》和《虚拟货币通知》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不等同于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实际上,如前文所述,《比特币通知》《公告》和《虚拟货币通知》在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的同时认可了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流通或用于投资交易活动的价值。

2.法律限制不会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而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如不具有货币和商品属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盗窃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指出,以、假币、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三、盗窃虚拟货币侵犯数个法益应择一重处

对以电子代码、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客体为犯罪对象的,可能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相应的其他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将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账号密码等电子身份认证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因而非法获取相关身份认证信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身份认证信息相同的是,虚拟货币也同时表征着两个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秩序和财产法益,因此非法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既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应当择一重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货币价值4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显著重于其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故应认定被告人李某军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签:区块链比特币加密货币ETH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特比特币什么卖加密货币走势图Etherland

BNB热门资讯
NFT:Dragonfly 合伙人:L2 是当下发展的中心 DID 普及十分必要

撰文:Haseeb Qureshi,Dragonfly Capital 合伙人编译:czgsws,BlockBeats近日.

1900/1/1 0:00:00
APE:无聊猿如何成了「元宇宙」的基础?

撰文:Lucy Harley-McKeown, The Block编译:麟奇,链捕手无聊猿出现地悄无声息,目前已发展成一种超越加密圈的现象级文化.

1900/1/1 0:00:00
比特币:一场历史级别的熊市

文章来源:glassnode insights2022年对比特币和以太坊来说是艰难的一年,它们的估值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1900/1/1 0:00:00
NFT:金色Web3.0日报 | NFT市场总交易额达600亿美元

1.DeFi代币总市值:395.2亿美元 DeFi总市值 数据来源:coingecko2.过去24小时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量:44.

1900/1/1 0:00:00
NFT:金色Web3.0日报 | Binance NFT市场推出NFT铸造功能

1.DeFi代币总市值:352.8亿美元 DeFi总市值 数据来源:coingecko2.过去24小时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量:53.

1900/1/1 0:00:00
PDF:Web3 正在遭受一种新局侵袭

PDF文件曾经被认为对病免疫。然而,自从2002 年CNET宣布一种新病在PDF中传播以来,Web2世界便时常被PDF恶意文件局所困扰.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