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连续有朋友前来询问,与NFT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会突然“断供”吗?飒姐的答案是:确有可能。就这个话题,我们结合既往创新行业的经验教训,给大家一些参考。
支付渠道,是NFT平台的刚需
诚然,最优的支付途径是银行系统,鉴于银行牌照优势,如果银行肯为NFT平台做支付结算,那么,平台将大幅降低“资金池”等红线风险。但,难度在于大型和中型银行内控机制和合规要求高,加之社会责任等道德因素,对于涉众、涉炒作嫌疑的行业往往避而远之。
小型地方银行,有一些自身财务情况堪忧;还有一些科技能力不足,在网贷发展的那十年,也有金融科技公司渗透到银行,甚至实质上控制银行风控和经营。目前此类情况正在被纠正,各地银行对自身业务的合规性要求大幅提高,NFT平台能够接到银行支付系统的难度堪比蜀道。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第一梯队,已经通过内部policy,对于小程序中的数字藏品NFT平台“不予服务”,甚至下架小程序。导致NFT平台必须寻找四方公司代为处理支付渠道问题,商户名称往往不敢透露出数字藏品或NFT词汇。第三方支付公司中也有创新梯队,给数藏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纵向对比,基本上还是当年服务P2P平台的几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努力服务。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二清”问题是法律大雷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NFT平台合作模式中,最大的雷还是“二清问题”。所谓“二清”,即二次清结算,指的是有清结算资质的机构将资金结算给无证机构后,该平台再将资金结算给其子商户,则该无证机构即涉及“二清”。简言之,“二清”问题实际上就是支付结算业务领域的无证驾驶。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所谓的支付服务,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的网络支付,指的是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显然,若NFT平台为作为收款方的ip方以及付款方的用户之间提供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那么平台的该项业务活动实际上就属于支付服务,因此,由于平台本身属于非金融机构,那么依照该办法就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就涉及“二清”问题。
而一旦涉及“二清”问题,平台无证驾驶,那么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平台终止支付业务,同时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乍看之下,似乎只需要终止支付业务即可。但实际上,由于平台无证开展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这直接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涉嫌其中的第三项非法经营行为,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同时,由于在结算过程中资金完全由平台控制,往往会涉及形成资金池,那么就又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倘若在此过程中又存在一定欺诈行为,甚至可能被认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尽管行政责任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只是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但是实质上,因为缺乏资质带来的刑事风险是非常高的,对于NFT平台而言,在支付方面,“二清”才是最应该警惕的地雷,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深渊。
断供,具有现实可能性
从现有第三方支付公司与NFT藏品平台签署的合同来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务小姐姐通常会在“不可抗力”一条后半段加上“如遇监管相关政策变化”,甚至会把“窗口指导”写进合同条款之内。也就是说,一旦国家、地方甚至一些部门的监管政策从容许到不鼓励,那么,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毫发无伤退出合作,并在自家公众号和媒体上直接做切割。这是自保,无可厚非,平台拦不住也无法阻拦。
那么,监管政策会发生变化吗?从当前情况看,劣币驱逐良币,有些平台的二级交易逐渐显示出国际币圈风貌,这是危险的信号。单纯的一级销售和自我压制的转赠,其实并无重大法律瑕疵。现状就是正在“掰手腕”的关键时刻,倘若媒体天天报道NFT平台跑路、大学生沉迷玩数藏,在舆论不利的情况下,NFT数字藏品平台的日子会很难过,甚至在下半年会出现“去NFT化”,向往合规的平台会给自己起琳琅满目的别名,坚决与NFT划清界限,到那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会“识时务者为俊杰”。
记得读书时,选修过“行为金融学”,希望在NFT本土化的过程中,随着各方的发力能形成动态平衡。倘若一刀切给NFT断供,将逼迫一些平台转向国际版,从而采取公链思路使用USDT结算,本来可以大鸣大放监管的行业将会被挤压到地下生存,增加司法成本,最终可能会成为下一个P2P,曾经的“座上宾”,终究沦为“阶下囚”。
写在最后
不可否认,国内居民的金融产品供给相对匮乏。人们确实有投机心理,想通过炒鞋、炒中古首饰、炒NFT、炒文玩来赚钱。但人性既如此,压抑不如疏导。我们大脑里存有的“实用主义”经常跳出来幻化成“尺子”,似乎对当下社会带来不了现实利益的就是无用的,暂时看不出有啥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就没必要尝试。这种“唯实用主义”是错误的,历史会亲自来验证。
读者可能会觉得飒姐扯远了,纵向来看,NFT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创新本来就扮演了“破坏者”,强调创新就要容许试错,给予空间。第三方支付公司虽是图财,不可否认客观上支持了创新的实现,有功劳。飒姐善意提醒第三方支付公司,谨防帮信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共犯风险,注意自身防护。
原文作者: Keiran Flynn创作者:Hahaho审核者:DAOctor原文: The Tokenization of Energy 链上能源是超乎寻常的.
1900/1/1 0:00:00原文作者:DinoEggs.eth,由 DeFi 之道翻译编辑。第 1 层。第 2 层。侧链。Rollup。Web3 充满了行话,所以让我们首先设置舞台并提供一种简单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领域.
1900/1/1 0:00:00作者:VICOINDAO缺少认识,却勇于创新,读得太少,想得太多,胆子太大,这是很多 DeFi 和 Web3 项目崩溃的一个主观原因Web3 是经济、金融、法律、机制设计等经济社会学科与 IT、.
1900/1/1 0:00:00相信每个 DAO 的参与者,都会遇到过以下问题:- 自称 DAO,却跟社群没区别- 核心团队集权统治- 招志愿者,白嫖劳动力- 开会繁琐,难以共识,没人做事简单来说:既不去中心,也不自治.
1900/1/1 0:00:00据上海市人民政府7月8日消息,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于近日印发.
1900/1/1 0:00:00作者?|?BlofinETH 价格的暴涨似乎是由 Gamma Squeeze 引起,但从现有数据来看,当前价格的上涨仍然缺乏足够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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