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发布了加密货币指南定稿,其中包含标准适用范围的详细说明。
2019年,全球反监督机构FATF首次发布其虚拟资产指南。该草案提出加密货币交易所和货币传输机构,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满足适用于传统金融公司的标准。其内容大部分聚焦在数据转移规则上,该规则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收集和共享参与交易各方的信息。一些司法管辖区自那时起开始实施这些标准。期间FATF持续审查和修订其指导草案:对各司法管辖区的实施过程进行审查,且听取了加密行业对其拟议标准的反馈意见。
FATF在2019年首次宣布其预期标准时还没有技术能帮助这些信息安全的传输,所以当时批评者对这一指南带来的技术挑战表示担忧。自那时起,在不断有技术解决方案被提出的同时,FATF也在其审查中持续的提高标准,明确了非托管钱包的危险性,并提议将数据转移规则标准应用于去中心化金融领域内不太容易分类的实体。
FATF计划加强加密交易所全球监管框架:金色财经报道,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周二致20国集团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的报告中表示,监管机构需要合作以使诸如“转移规则(Travel Rule)”之类的措施更加有效。因此,该组织将努力为当局机构制定一个国际框架,以协调和共享有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信息。FATF表示,这将使对加密货币和稳定币的全球监管更加有效。最终目标将是构成加密行业监管者全球网络基础的框架。FATF的建议受到200多个国家的关注,监管机构将于10月开会,讨论如何建立更强大的全球加密货币监管框架。[2020/7/7]
这些标准曾在加密业界引发争议,因为大家并不清楚FATF将如何把VASP标准应用于DeFi。出于这个原因,原计划在今年7月的全体会议上公布的最终定稿指南被推迟到了10月公布,以留出足够的时间获得加密行业的反馈并对指南草案进行补充和阐明。
动态 | FATF 认为稳定币和其他新兴资产存在风险,将制定标准: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全员会议后发表了主题报告,将存在风险的「稳定币」和其他新兴资产列为重大的战略举措,而目前是中国央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作为 FATF 的轮值主席。该报告称,诸如稳定币之类的新兴资产,由它们提出的全球网络和平台,有可能导致虚拟资产生态系统发生变化,有可能产生等风险,一般而言,稳定币及其服务提供商都应该受制于 FATF 的标准。FATF 正在积极检测包括稳定币在内的新兴资产,将继续检查他们的特征和风险,并考虑进一步阐明 FATF 标准如何应用于稳定币及其服务供应商,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新。FATF 认为各国主管部门有责任通过国家法律法律在其辖区内实施 AML 和 CFT 的规则,FATF 将努力促进适用于虚拟资产和其他新兴资产的 FATF 标准在全球有效的实施。[2019/10/19]
现在,该指南已经定稿,相关说明内容也已经完成。
声音 | 印度央行副行长:加密货币会严重破坏反和FATF框架:据深链财经消息,FATF新规一经提出,赢得各国央行代表们的支持。印度央行副行长Bibhu Prasad Kanungo此前表示:“在国际上,虽然不同的国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反应并不统一,但普遍认为加密货币会严重破坏反和FATF框架,这对市场诚信和资本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超过临界规模,还会危及金融稳定。”日本国会议员竹本直树认为:“FATF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监管标准在立法者中树立了很高的期望,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它对金融安全问题有着长期的影响。”未来一年,在某些国家,加密货币监管法规,可能不再一片空白。[2019/7/2]
广泛但逐案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FATF不断重申,它仍打算对这些定义进行更广泛的解释,并根据司法管辖区的需要加以调整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声音 | Lightning Labs首席架构师:FATF新规喜忧参半 可能会采用Travel Rule交易所共享数据功能:针对FATF今日凌晨公布的关于数字货币资产的新指南,专注比特币闪电网络拓展的商业公司Lightning Labs,其首席架构师Alex Bosworth表示对FATF新规感觉“喜忧参半”:一方面,该指南给予了数字货币交易所明确的合规指导;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运营成本。同时他提到了“Travel Rule”功能,常见于关系银行间在转账时,共享相关用户的资料,从而形成资产的流向图。他此前任职的加密货币安全公司BitGo已经使用了该技术,但是主流数字货币交易所当时并未采用。新规的出台侧面可能会促进该技术的采纳。[2019/6/22]
FATF指出,理解一个实体提供的一项技术的功能,应基于其是否完全遵守定义,应该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分析,而不是根据它们如何符合FATF提供的文字标准。
指导意见中提及:“各国不应根据实体为描述自己或其活动所采用的技术而使用的命名或术语来对实体进行定义......FATF标准的职责源于基本金融服务,而基本金融服务不需要考虑实体的运营模式、技术工具、分类账设计或任何其它运营特征。”
NFT是一种虚拟资产吗?
FATF首先阐明了什么是虚拟资产。FATF认为,虚拟资产不仅仅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它们还必须有可交易或可交换属性。这种价值必须能够被转移,而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模式。
FATF阐明,NFT的一般用途并不符合虚拟资产的定义,因此并不足以构成虚拟资产。但如果它们的使用方式符合FATF的标准,它们就应该被当作虚拟资产来监管。FATF建议采用“功能性方法”来监管这些似乎跨越了定义界限的新类型资产,并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满足成为虚拟资产的NFT,如果在实践中被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则可能属于虚拟资产定义的范畴。”FATF标准也定义了作为其它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现形式的NFT是被排除在虚拟资产定义之外的。
FATF的虚拟资产提供商定义涵盖了以下几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代表另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币的交换或其它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抑或进行虚拟资产的转移;
“能够管理虚拟资产的设备”;
“参与和提供与发行人发行的/销售的相关虚拟资产的金融服务”。
对于中心化实体来说,如果一个实体正在促进转让、交易或托管服务,它很可能受制于VASP标准。
目前不太清楚的是这些标准如何适用于基于区块链的服务,如去中心化的应用程序。
指南提及,DApps不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因为这些标准不适用于底层软件。然而,Dapps创建者、所有者、运营商或任何在DeFi协议中保持“控制权或有足够影响力”的人都可能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即使协议的一部分是去中心化或自动化。
简而言之,FATF?要求各国确定协议的所有者/操作者,并要求他们遵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标准:
"例如,可能对资产或对服务协议的某些方面有控制权或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他们与用户之间存在持续的商业关系,即使是通过智能合约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投票协议来行使。各国可能还希望考虑其他因素,如任何一方是否从服务中获利或有能力设置或改变参数以确定DeFi协议的所有者/经营者"。
不过,FATF还是给各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让它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DeFi问题。作为对这一领域发展速度的肯定,FATF的指导意见承认,各辖区必须不断地重新评估新项目及它们与指导意见的关系。然而,它警告说,尽管很多项目使用了“去中心化”一词,但仍然会有自然人或者法人会被追究责任。
指南中提及:“DeFi协议在有一个具有控制权或足够影响力的人的情况下自称是去中心化的这一现象非常很常见,司法机关应更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来考虑问题,而不是根据实体的自我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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