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对于NFT是否会被过度金融化,作者有深深地担忧。按照奥国学派的回归原理,“任何货币的产生都可以追诉到其作为货币使用之前的商品属性。”因此,我国2013年对于BTC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上与2017年“9.4公告”和当下的挖矿被禁事件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数字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也可以同时是一种“非法支付工具”或“类违禁品”。鉴于当下各地判决书对于数字代币的财产属性保护程度不一,飒姐就不再纠结,且等之后的法律定性趋势。
肖飒: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ICO将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肖飒发文表示,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第22条就是确认发行、售卖代币“违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违法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预计罪名将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一步讲,以代币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币为计价工具进行“职业售卖”的行为,也将被确认违法性,从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还是灰色的领域,将走向黑色产业。对于偶发的OTC行为,肖飒认为:我国公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币在我国法律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偶发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但是,以此为业,将代币溢出走向市场,尤其是将风险传导给中国居民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数字代币有流通手段、分散发行、总量固定、匿名交易的特点。对比可分的数字代币,NFT的不可分性,从根上让它与众不同。虽然断绝了其作为支付工具的可能性,但是开了另一扇窗户:成为物理世界数字化的一条可行路径。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或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占主导地位,央行数字货币出现与普及,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比如说,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肖飒表示,因为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会更清晰,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21世纪经济报道)[2020/4/22]
一家之言,我认为NFT是数字世界的物,拥有者享有物权。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就当下的实践看,艺术品首当其冲。合规与非合规的艺术品NFT平台,不断涌现。近期资深音乐人、画家、文创人士陆续来找我们询问如何铸造NFT,如何进行商业化运作,看着这些可爱的人们,我们非常担心。NFT自身具有炒作性质,加上艺术品也具有炒作性质,两者结合起来,风险陡升,相对单纯的艺术家们对于金融的巨大势能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很容易造成红红火火开业,黯然负债甚至囹圄的后果。
声音 | 肖飒:为币站台将依正犯或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9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表示,为参与币项目进行宣传的媒体和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外包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特定技术开发只用于犯罪行为的,将构成帮助犯。应定的具体罪名与刑罚当依据币发行、运作的本质逻辑、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以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2018/9/12]
反问题,是NFT平台难以绕过的法律义务。
目前平台能做的工作有限,我们姑且提几点建议:
1、实名注册;
2、实名购买;
3、签署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4、做好其他KYC工作;
5、监控NFT的流转过程,并在监管机关审查时可提供报告;
6、事中留痕;
7、事后应急方案(必须含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内容)
根据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所以认定NFT是否为电商平台的关键在于NFT是否属于商品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如何进行定性。
首先,NFT可以被评价为商品吗?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适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基本属性为价值和使用价值。针对NFT而言,首先,NFT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要获得NFT形式的艺术品等无论多少还是需要创作者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些平台需要创作者交付一定金钱之后才可以进行创作,并且其可以进行一定交易和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其次,NFT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NFT形式的艺术品等通过NFT形式表明该数字艺术品属于购买者所有。所以,NFT存在被评价为商品的可能。但此处,亦有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NFT被评价为商品,那么商品是什么?是NFT本身还是NFT所表明的所有权的数字艺术品?
其次,NFT平台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现有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的,其主要功能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付款的监管,通过其构建的购物规则,消除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防止出现付款而不发货或者发货却无付款的情况,保证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和货物安全,同时也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NFT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的电商平台相比,二者不同除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外,NFT交易平台还会协助用户铸造代表其作品的NFT。所以,NFT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一旦NFT被认定为属于金融产品,那么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也将不再属于《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同时《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在发现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即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但是这种服务必须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文/Ali Yahya,a16zcrypto以太坊合并——周四一早发生的以太坊重要升级——将成为开源历史上一个最重要的时刻.
1900/1/1 0:00:001. 文章讨论了Meta系三大公链Aptos,Sui和Linera,创始人团队均是Meta下Diem和Novi项目的成员。2. Aptos一共获得3.5亿巨额融资,被市场寄予厚望.
1900/1/1 0:00:00原文标题:《纵向流动性:价值如何互联互通|ZONFF Research》撰文:Lewis Liao,Zonff Partners 高级投资经理有人把区块链称为互联网的价值结算层.
1900/1/1 0:00:00在区块链世界中,身份可以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真实世界的实体(如人或组织)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区块链上采用不同的形式,区块链上的一个身份可以代表几个真实世界的实体.
1900/1/1 0:00:00作者:Ignas最近的 DeFi 领域有什么新的动向么?为了找到答案,让我们来跟随资金的步伐。那些在这一轮熊市中获得融资的早期项目,有很大的机会能在下一轮牛市中强势崛起.
1900/1/1 0:00:00星系起源于爆炸,生命也起源于爆炸。科学家普遍认为,我们所存在的宇宙源于一场大爆炸。彼时,宇宙内所有的物质聚集在一起,产生巨大压力,发生前无古人的爆炸.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