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微博财经对若干区块链及币圈微博账号禁言及注销:1月15日,微博财经官方发文称表示,为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金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微博社区公约》管理规定,站方主动排查及接用户投诉,对通过微博博文、私信等渠道导流至站外平台的违规营销信息进行集中处理。这类信息后端往往诱导交费,购买非法理财产品,涉嫌。根据相关规定,微博将对若干账号采取删除内容、禁言1周或注销处理。内容显示,这批账号包含一些区块链及币圈微博账号。[2021/1/15 16:16:35]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林念龙:币圈312暴跌是矿工硬分叉: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24日,松鼠矿机SMINER新品发布会暨2020全球显卡矿工大会在成都举行。松鼠矿机&闪挖创始人林念龙表示,312暴跌使得矿圈硬分叉,老矿工往左,即使用华强北最便宜的矿机、最便宜的电价,带有一定的性,资金体量越来越小;新时代矿工往右,市场价的矿机、电费、规模化运营等,重要的是懂得金融衍生品对冲币价风险,币价跌则高位套保,币价涨,矿机涨价浮盈,资金体量会越来越大。[2020/10/24]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声音 | AnChain.ai创始人:摩根大通推出JPM Coin的举措是华尔街为萎靡的币圈的献礼:据巴比特消息,AnChain.ai创始人Victor Fang博士认为,摩根大通推出JPM Coin的举措,是华尔街为萎靡的币圈的献礼。区块链技术和建立在之上的加密货币,一直是以“去中心化”为基本信仰。而遗憾的是,崇尚完全自由的“去中心化”似乎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乌托邦。[2019/2/16]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独立经济学家金岩石:赚钱的人多数在币圈研究的人在链圈:独立经济学家金岩石谈到了对区块链现状,他指出:“赚钱的人多数在币圈,是徒疯子;研究的人在链圈,多数错过了赚钱的机会,心里憋屈,说的都是傻话;钱的人都在‘懵圈’,为了钱,说的是鬼话。”[2018/4/9]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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