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咨询虚拟货币纳税、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制规定的人略多。
可能是由于月初人民网区块链频道三篇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文章——“正本清源”系列。
该系列第3篇在币圈疯传,当时不少人推送给火小律。
注:文中相关标题、内容均来自人民网
出于职业习惯,检索了二位作者的背景,发现原来都是信息网络技术圈人士,写了一篇法律文章,还是让人颇为惊讶的。
注:以上简历来自网络
火小律饶有兴致的看完了全文。顺便也拜读了该系列的前2篇文章。
镇江润州检察:破获近15亿元案值借BTC逃避外汇监管案,单纯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不予认定犯罪:8月21日消息,据润州检察官方公众号披露,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成功破获近15亿元案值借比特币为媒逃避外汇监管案。据查证,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外分工合作,以低于官方汇率区间0.009-0.03价格向境外务工人员大量收取兰特并在境外转换成比特币后,通过境内某币网、某乐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并将出售比特币所收人民币转账至境外务工人员国内人民币账户,借此逃避国家对银行外汇转入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监管。截至案发,累计买卖兰特(南非法定货币)41亿元,涉及人民币流水14.77亿元。目前,已查证涉案金额3.2亿余元,买卖比特币1572.16个,价值人民币1.17亿元。
润州检察院会同侦查机关、金融专家以及网络技术人员围绕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等先后3次会商研判,并就区分罪与非罪达成共识,明确对以虚拟货币为媒倒卖兰特行为,依法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对单纯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则不予认定犯罪。在侦查机关将已到案7人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全面审查基础上,依法监督其对实际仅参与比特币交易的1名涉案人员做撤案处理。[2021/8/21 22:27:53]
前2篇文章,法律圈的火小律还是很佩服的。回到第3篇法律分析,或许术业有专攻,有些问题,还是想严谨的探讨下。
Bitwise推出新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加密资产管理人Bitwise推出了一种新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向投资者提供对加密货币领域公司的投资机会,股票代码“BITQ”。该产品旨在跟踪Bitwise的“加密行业创新机构30指数”,该指数是在加密行业积极开展工作的公司的列表。Bitwise表示其目前管理着超过15亿美元的资产,此前曾推出了许多加密指数基金,其中包括一家专注于去中心化融资(DeFi)的基金。(CoinDesk)[2021/5/12 21:55:28]
入正题。
总结下,正本清源3主要从“虚拟货币的取得”、“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认为,
分析 | 2019年BTC波动性不断上升 但买卖价差却停滞不前:2019年,比特币价格的波动性不断上升,但较强的波动性并未给市场带来流动性。买卖价差与2018年几乎持平,流动性几乎停滞。此外,自2018年比特币下跌以来,各交易所的比特币钱包余额变化不大,保持在8%左右。如果说波动性和流动性是比特币成为更成熟资产中的一个发展阶段,那么2019年就是一段发展停滞的时期。[2019/12/4]
购买和持有,有比较合法的方式;
卖出环节,触法风险很高;
有组织且涉资金池的发币和交易服务基本都违法。
动态 | VR公司Somnium Space将推出加密收集品市场,支持链上买卖:区块链VR公司Somnium Space宣布与Loom Network和OpenSea达成合作,以改善其区块链整合,并为10月份即将到来的Initial Land Offering(ILO)做准备。通过此次合作,Somnium Space将创建一个加密收集品市场,用户可以买卖他们实际拥有的物品,并使用以太坊区块链网络进行交易。(VRfocus)[2019/8/25]
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服务篇
从第三点说起,代币发行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一直是政策禁止的。这应该是圈内人的共识了,无需多言。94之后风向从未变过,对于“出口转内销”的做法更是持打击态势。
至于所涉及罪名,文章基本提及了。只是关于“罪”、“非法经营罪”等一些较为冷门和复杂的罪名,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文章其他部分也可以看出。具体的,火小律改日另开文,算是18年底那篇《特稿||币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风险》的2.0版本。
再强调一句,哪个罪名都好,发币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始终是违法违规的。
卖币篇
再说说投资者最关心的“买币卖币”,先从文章认为的“高风险的卖币”说起。
文章分5种情况分述,其中主要涉及偷税漏税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风险。
先说偷税漏税风险。部分国家确实要求对虚拟货币交易等获利行为进行纳税申报。但在我国境内,火小律认为暂时无需担心纳税问题。境内纳税,以人民币为单位。而虚拟货币多数以美元计价。假设要纳税,则必须将虚拟货币转换为对应的美元,再转换为人民币。这一过程中,既涉及了虚拟货币的定价问题,又涉及了变相与法币兑换的问题。而这2点都是94文明令禁止的。因此在当前政策背景下,纳税只是个假设性问题,真的申报了,头疼的可能是税务部门。
再看外汇管制风险。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相信生活中,多数投资者都是同一币种购入卖出虚拟货币的,因此并不涉及外汇管制一事。那什么情况会违反相关外汇管制规定?似文中所说,不同币种购入卖出,并且意图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以此兑汇、购汇等,才可能涉嫌违规。想要完全实现,还得看交易平台的风控设置、以及相关银行卡的当地KYC政策等。但可以肯定的说,一旦出现非法兑汇等,本质上平台的风险远远大过于投资者,可能不仅是违法,而是犯罪。
最后看风险。前文已经说过,作者对罪的认知略有偏差。这两个字相信币圈并不陌生,不少圈外人士也将币圈和这两个字挂钩。不少被冻卡的投资者也是因为出金遭遇黑钱。但要构成类犯罪,简单说下,需满足2个基本条件,明知协助,即明知是黑钱,协助洗白或转移。像文中所说的单纯的向境外转移虚拟货币等资产,如果来路正当,并不必然构成类犯罪。
买币篇
文末回到低风险的“虚拟货币的取得”版块。
司法实务中,存在2种截然不同的声音。部分地区认为境内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均系违法,原因是交易平台违法;还有一部分地区认为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认可相关交易或者委托投资。
由此也衍生另1种现象,不少投资者被高利所诱进行投资,获利则罢,一旦亏损便以虚拟货币交易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交易无效要求退还本金。
单从政策角度看,对于普通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鼓励,也未明令禁止。仅是提示个人警惕非法金融活动、谨防被,并且强调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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