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目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
二、Web2.0时代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三、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
四、著作权法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径
结语
内容摘要:
作品创作传播的技术模式、市场环境与利益格局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实现了数字化转型,短视频通过自媒体兴起,在引发产业结构变迁的同时,对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带来了挑战。Web3.0时代,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全面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及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的实际效用不断弱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方向,是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将有效应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与许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关键词:Web3.0,创作传播智能化,视听内容,视听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
影视作品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重要作品类型,具有创作门槛高、投资数额大、制作周期长、参与者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作品之外,视听内容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创作传播的门槛大幅下降,用户创作内容日益繁荣。视听作品内部产生分野,作者、投资者、网络平台、二次创作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断激化。影视公司集体讨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乱象,但搬运、切条、速看、合辑等现象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出现新的视听内容传播方式。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受到互联网底层逻辑的显著影响,是互联网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向“用户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演进的必然结果。Web1.0时代,视听内容均由网站提供,用户只能欣赏,不能交互。Web2.0时代,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作品的交互式创作和传播。平台权力强化后,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智能化不可逆转,对效率与流量的极致追求,使得著作权治理体系下的演绎创作规则、许可交易模式、侵权救济措施捉襟见肘。以“智能性”为最大特征的Web3.0时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进一步付诸应用,极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全新的作品生产传播的技术系统,加深视听内容利益主体之间的裂痕,危及著作权法赖以建构的文化生态。法律与技术互动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生产性技术开发之初,考量其可能带来的实益和潜在危害,在现有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调整,推进新旧系统的融合改造,能够在新的技术系统兴起时降低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影响。由此,本文旨在分析研判Web2.0时代视听内容数字化传播的现状,归纳著作权治理体系存在的困境,依据Web3.0的技术革新对创作与传播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全面应用到视听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征,以更具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技术架构为基础,调整改进合理使用、集体管理、通知删除等制度规则,实现著作权法对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有效应对。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数字化
视听作品的主要特征在于能够以连续的动态画面表现内容,使得受众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感知。通过动态画面直观呈现作品内容的形式,降低了受众的理解门槛,带来了显性的视觉冲击,使得电影成为20世纪以来最受欢迎的艺术形式之一。近年来,短视频的爆发式兴起则折射出互联网对信息传播机制的破坏性重塑:数字传播代替大众传播成为新的传播范式。
(一)Web2.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数字化的范式转变
在Web1.0时代,互联网体现出极强的容纳能力,移植了传统的媒介渠道,涵盖了多个层面、多种性质的内容,将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融为一体。基于Web1.0的技术架构,信息传播高度依赖网络技术和信息终端设备。单向的信息传输模式,导致拥有技术与设备的组织化、专业化网站编辑代替了传统媒体形式,掌握了信息生产聚合与传播反馈的话语权。但在内容生产层面,其主要功能仍局限于对线下作品进行电子转换及传输。
中装建设子公司获得基于其区块链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装建设控股子公司(002822.SZ)智链科技近期取得6项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次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是公司基于装饰产业供应链场景的区块链技术探索成果。在现有供应链模式上植入区块链技术,可实现为金融机构提供可信交易数据、为行业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的目标。(中国证券报)[2020/8/14]
Web2.0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颠覆性变革,用户以自我为中心进行内容生产、传播与共享,同时对外界信息作出选择性接收,互联网的社交属性增强,信息传播速率显著提升。在Web2.0发展的初期,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仍高度依赖电脑,同时受到网络带宽等技术限制,以博客为主的自我创作与传播方式在时效性与影响力方面并不突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自媒体不断成熟,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传播成为现实。
具体到视听内容,制作与传播的技术和资金门槛基本消除,短视频成为最能吸引流量的传播形式,通过智能手机实时制作、分享与传播视听内容已成现实,网络用户直接参与作品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其中,视听内容的创作素材从传统的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等,转化为以数据集表现的数字化作品,创作过程高度依赖对数字化作品素材的分析与处理,传播过程则通过收集用户偏好实现算法推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人工智能应用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人们进行预测,提升决策效率,属于分析式人工智能,经济学家将其称之为“预测机器”,算法推荐就是典型的分析式人工智能。
(二)二次创作的繁荣景象与侵权剽窃的频发易发
Web2.0技术架构的变革与信息传播范式的数字化转型,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领域带来的显著变化,是以影视作品为原始创作素材、以短视频为表现形式、以社交媒体为传播通道的二次创作,呈现出持续发展的繁荣景象。权威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62亿,占网民的95.1%;行业分析报告指出,2022年国内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达到3768.2亿元。来自实践部门的监测数据表明,在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繁荣景象的背后,是著作权侵权剽窃行为频发、多发、易发的现实。
虽然部分短视频具备原创性,某些传播力强的短视频引发了全民参与的创作热潮,但也有不少短视频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素材的情形,其中以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最为严重。不论是叙述式的剧情速览,还是评析式的深度解读,即使其长度与影视作品相当,但大量画面甚至全部画面都取自原作,部分内容还会直接截取原作声音与画面,侵权风险较大。
事实上,影视作品介绍评析作为影视产业的衍生品,在短视频出现之前已非常普遍,但并未引发太多著作权争议。传统的影视作品介绍评析多以文字形式呈现,没有利用作品画面,难以替代原作,对剧照的个别引用通常也构成合理使用。短视频的传播逻辑虽以碎片化的消费体验为基础,但对原作画面的再现是吸引受众的核心要素。
(三)网络平台的聚合效应与创作人群的整体式微
Web2.0时代信息传播的最大特点是交互性,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融入了社交属性,通过自媒体制作和发布短视频成为生活常态。接入网络空间的每个用户都成为信息传播的节点,并通过社交网络实现共享和互动,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媒体传播形态。
依照这一逻辑,自媒体的兴起似乎颠覆了作品传播与文化产业的底层逻辑:媒介的稀缺性不复存在,创作群体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然而,囿于Web2.0的技术架构,信息传播的交互性依然高度依赖网络平台,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网络平台成为新的稀缺性媒介。
具体到视听内容的创作、演绎与传播,随着社交行为连接点的不断细化和社交网络业务领域的持续扩张,大型网络平台体现出极强的聚合效应,并对平台内的创作生态产生建构性影响。得益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不少创作者获得了新的利益空间,但创作群体的境况并未发生结构性调整,网络平台成为新的稀缺性媒介资源,并且愈发体现出封闭性趋向。
(四)内容传播的智能高效与侵权救济的迟滞低效
Web2.0时代交互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网络平台成为新的具有稀缺性的媒介资源,创作群体也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与限制,呈现出个别受益而整体式微的现状。但视听内容传播收益的渠道也开始增加,在直接的使用许可之外,内容提供者可以通过交叉补贴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间接获得延迟收益。
声音 |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司法区块链帮助保障网络作家的著作权:据新浪财经消息,据最告人民法院微博显示,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发表演讲表示,杭州有一个著名的中国网络作家村,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唐家三少是网络作家村的村长。作家村的网络作家们创作了许多传播快、受众广、影响力大的网络文学作品。然而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侵权成本低、侵权手段隐蔽、侵权主体难寻等特点,特别是网络侵权取证难问题,给网络作家维权造成很大困扰。为此,互联网法院将数字版权行业链上链司法区块链,通过区块链,维权者可在线上完成从创作到维权所有内容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网络作家的各项权益。[2019/9/1]
从最大化经济收益的角度出发,增加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效率、扩大传播范围,是网络平台与视听内容创作者的一致诉求,由此决定了网络平台内部的规则设计与技术架构具有鲜明的目标导向。例如,为了提升视听内容的传播度、减少传播障碍,哔哩哔哩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提高视听内容曝光率和发布效率,平台将提供视听内容展示、散布、推广等服务。
在视听内容传播效率提升的同时,传播范围和潜在受众显著扩张,围绕二次创作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也由此增大,对于侵权救济的制度需要更为迫切。然而,以个案诉讼为中心的司法途径,在以流量为中心的视听内容传播场景下,呈现出迟滞低效的特点。
二、Web2.0时代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的制度困境
从技术架构及其实际效果来看,较之于Web1.0,Web2.0的中心化程度相对降低,用户直接进入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生态体系。侵权剽窃多发频发、创作人群整体式微、侵权救济迟滞低效等负面现象开始显现,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范式面临挑战。
(一)合理使用个案甄别的特点难以适应规模化的二次创作场景
随着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创作门槛一再降低,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再现与使用越发普遍。根据独创性理论和思想/表达二分法,虽然法院在个案中可以分离出特定作品中能够获得保护的具体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作品保护范围延伸到呈现于外的整体表达,对作品任何组成部分的使用通常都被推定为侵权。如何在激励创作与促进作品传播利用之间取得平衡,解决权利排他与表达自由的矛盾,实现推进文化艺术科学事业发展的制度宗旨,一直是著作权法的重要议题。
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回应这一问题,在立法理据上存在“市场失灵说”与“使用者权说”。前者强调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后者认为对作品的使用是人权的具体化,其适用范围的确定以参与文化生活为据。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一般条款+具体情形+兜底条款”的规范结构,采纳“三步检验法”进行判定,即限于特定情形、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此外,司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四要素标准,法院也在个案中以转换性使用扩张了合理使用情形。但不论采纳何种判定方式,二次创作都不可能整体性归入合理使用,只能在个案中通过司法途径作出评价。
在Web1.0时代,二次创作并不普遍且大多停留在个人使用层面,受限于传播媒介,无法实现商业化与公开化。在Web2.0时代,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的技术、素材与传播门槛均不复存在,经由短视频平台和社交软件的结合,大量的二次创作行为开始出现,传播范围和传播力度空前强化。以个案判断为中心的合理使用制度,面对海量的视听内容二次创作行为,无法提供清晰的事前判断规则。
(二)集体管理与法定许可难以满足视听内容交易许可的现实需要
个别协商式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足以应对以文字作品为主要类型、以印刷出版为主要传播媒介、交易频率较低且参与主体限定为“创作者—传播者—消费者”的单向交易。随着作品传播和利用方式多样化,著作财产权交易许可的数量、频率与内容不断增加,通过个别协商确定具体的交易条件,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限制。为此,各国在实践中探索出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施集中许可;二是对特定的作品类型设定法定许可。前者能够减少交易主体、简化交易内容,权利人的监督成本与使用者的协商成本显著降低;后者则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与交易价格的负担被消除。
从域外实践来看,集体管理仍以私人自治为基础。一是许可条件和定价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自主决定,由于该组织由权利人自发创设,其利益追求与权利人一致;二是权利人自主决定自行许可还是集中许可,当存在多个集体管理组织时也可以自主选择加入;三是使用者享有选择许可模式的自由。进入网络时代后,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也设计出适应网络传播方式特殊性的许可协议或许可系统,回应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差别化交易需求,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改进了定价机制和程序。法定许可具有鲜明的政府规制色彩,交易条件和价格均由官方机构确定,缺乏最大化作品收益的内在动力,导致定价机制僵化,损伤了权利人预期收益,逐渐被束之高阁,在个别领域甚至由集体管理组织实质性运作法定许可。
声音 | 政协委员赵东亮: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保护著作权: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董事长赵东亮针对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新技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作品版权登记中,发挥其多节点连接、分布式存储、低信息传输成本的优势,突破地域限制,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度。[2019/3/14]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直都对私人自治施加严格限制:一是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限定为专有许可;二是定价机制中缺乏权利人的有效介入,无法对交易条件、价格和模式及时作出调整;三是排除私人创设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四是以概括许可的方式排除使用者的选择自由。由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地位产生的制度弊端,被理论界广泛批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曾经引入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遭到强烈反对。不少学者针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化的改进建议。法定许可的内在缺陷,在个性化和交互性显著增强的Web2.0时代被进一步放大,对视听内容的交易许可需求也力有不逮。
(三)通知删除规则不能回应视听内容智能分发的救济诉求
Web1.0时代,网络服务商的业务形态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引擎服务为主。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代表的数字著作权立法,致力于对网络空间中创生的著作权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促成互联网平台与传统文化产业的合作,通知删除规则的创设和对技术保护措施合法性的确认,都是利益平衡的产物。
在Web1.0时代,这种规则设计大体能够满足现实需要。Web2.0时代,随着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的普遍化和大众化,网络服务商需要处理海量的侵权内容通知,一方面疲于应付,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未侵犯著作权的内容被删除或屏蔽。虽然立法上同时确立了反通知机制,但由于该程序的复杂性、对披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可能因错误的反通知而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因,使用率较低。
基于Web2.0的视听内容创作传播体现出对传播效率和传播范围的极致追求,通知删除规则是因应网络技术变革的产物。但是,囿于专业能力和审查成本的限制,对于侵权救济的处理通常只能局限在事实明确、争议不大的直接复制、传播原作的情形,对于二次创作行为,其处置无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既无法让权利人满意,也会误伤二次创作用户,更不利于著作权法促进科学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公共政策目标。
三、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
网络技术架构经历了从Web1.0到Web2.0的变革,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实现了个性化、交互性与自主性,网络平台成为稀缺性媒介资源,二次创作的普遍化不可逆转。传统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建立在中心化、专业化、机构化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事实基础与理念认识之上,但互联网已呈现出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呼之欲出的Web3.0,以及在ChatGPT的引领下不断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提升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对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带来更深层次的挑战。
(一)Web3.0的理想图景:去中心化、用户自主与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联网
Web2.0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多样化和普遍化使个人获得创造与传播内容的通道,实质性地加入信息传播链条,但多中心代替单中心的实践路径使得去中心化止于多中心化,在大型网络平台影响力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又体现出逆中心化的迹象。中心化的互联网技术架构和交易模式不利于用户个人权益的实现,显著增加了隐私风险。去中心化在实现网络安全、维护个人权益、满足产业需求等方面都更契合互联网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认证与核实技术,区块链通过编程化的设定条件执行智能合约,基于最低限制度的信任,无需中心化机构的背书,能够大幅提升权利移转与产权认证的效率,具备成为新型价值传递基础设施的潜质。以区块链为底层逻辑,分布式数字身份、非同质通证、去中心化社交网络平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新型应用形式与商业模式开始出现,Web3.0的理想图景逐渐清晰:以“可读+可写+拥有”为特征的,用户可以自主管理身份并实现点对点价值传递,具有前所未有的交互性、沉浸感、参与感,高度智能、立体全息的新一代互联网形态。
呈现去中心化发展趋势的视听内容产业,在Web3.0的技术架构下,其智能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并在创作素材获取、数字衍生形式以及智能合约执行等方面,重塑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模式与场景。
动态 | 中文在线诉京东侵权一审判决:著作权纠纷 区块链来取证: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就中文在线诉北京京东商务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东城法院首次采用区块链云取证数据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判决,同时也是北京首例已判决的区块链存证案。[2018/10/17]
(二)以ChatGPT为起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视听内容产业的潜在影响
美国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发布的大型语言模型ChatGPT在文本写作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引发广泛讨论。在Web3.0的场景下,其广阔的应用场景带来更大的想象空间,对于视听内容产业也将产生潜在影响。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最直接的应用场景就是内容生产,在高度产业化的视听内容制作传播领域,对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追求,以及ChatGPT在未来的不断优化,完全可以产出具备吸引力的视听内容。在Web3.0时代,也将进一步形成由PGC(专业生产内容)、UGC(用户生产内容)以及AIGC(人工智能生产内容)构成的全新视听内容产业格局。
在分析式人工智能时期,如何界定AIGC的法律性质就引起了较大争议,至今未能取得共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期,由于其内容生产能力的进步,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将带来更大的挑战。更大的模型和数据集的使用,“算法黑天鹅”现象将会更加突出,导致对看似良性的输入产生实质上有害的输出内容。视听内容的生成同样存在这种风险,这将对基于公共政策开展的内容审核带来更大的压力。同时,在AIGC难以同PGC、UGC进行有效界分的基础上,是否能够满足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将产生何种激励效应,是否与著作权法的制度宗旨相契合,也需要重新权衡。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视听产业中的普遍应用,还将带来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通知删除规则能否继续发挥实效,以及现有的交易许可模式能否应对更大规模传播需求等难题。
(三)视听内容创作素材的全网间互通与全过程留痕
Web3.0的一个显著特征被界定为“语义网”,通过给万维网上的文档添加能够被计算机理解的语义“元数据”,使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通用的信息交换媒介。Web2.0通过互联网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联系,Web3.0则通过互联网在信息与信息之间建立联系。互联网催生了作品的数字化传播,在文字作品首先实现大规模数字化之后,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先后进入数字化行列。遍布在网络空间的各类视听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动态画面、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均成为具备信息属性的创作素材。
在Web3.0及其技术架构普及应用之后,基于互联网进行的视听内容创作行为将实现创作素材的全网间互通和全过程留痕。具体而言,如果所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都能实现数字化,进而成为构建语义网的信息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视听内容创作行为,特别是二次创作,就能够在整个网络内调取素材,创作过程也将在区块链中被完整记录,这给作者身份的证明与创作过程的回溯性评价带来了积极影响。
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数据形式记载的时间戳和哈希函数根植,足以回溯作品的创作过程,从灵感形成到结构设计再到表达完成的整个过程,均可以加盖时间戳和基于密码学的连续数字签名,为任意一个时间点提供身份证明和创作证明。这就意味着创作过程的黑箱特点将在很大程度上被破除,确认作者身份的难度大为降低,合作创作的情形也更容易被验证。
(四)视听内容数字衍生的价值链再造与碎片化拆分
在区块链技术的影响下,非同质通证迅速兴起,其唯一性、不可互换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在艺术品收藏领域引发热烈关注,数字藏品交易异常火爆。数字藏品的技术生成路径是首先将特定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或直接制作数字化作品,随后将其转换为元数据,再将其写入区块链,这一过程通常由第三方平台完成,也被称为铸造。
数字藏品市场的兴起在文化娱乐产业创造了新的利益空间,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作品的数字化衍生不再被简单地界定为作品复制件,而是具有了独立的交易价值。影视作品多主体参与、创作素材众多、作品内容充裕的特点,使得其数字衍生形式得以形成非实质通证,实现价值链的再造和碎片化的拆分。
通过发行非实质通证,影视作品的价值获取链条将最大限度地被延伸。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通过碎片化的传播模式,激活了影视作品中的模因,不少尘封已久的影视作品重新进入观众视线,发挥文化传承功能。这同样为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供了新的交易机会,通过自主推进碎片化传播,并将其以非实质通证的形式发行,以更便捷的形式鼓励二次创作行为,形成模因传播的效应,影视作品的价值将获得整体性提升,实现互联网上的多级传播。
精准信息:正申请区块链业务方面的相关著作权:精准信息(300099)3月21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目前公司区块链有应用于中国铁塔,公司区块链业务正在积极推广中,一切正常。另外,公司正在申请区块链业务方面的相关著作权。精准信息(300099)现价7.16元。[2018/3/21]
(五)视听内容许可交易的智能合约化与节点式记录
数字藏品以非实质通证的形式进行的交易,一般通过智能合约执行。“智能合约是包含一套以数字形式制定的承诺的协议,具有自动履行功能,且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即履行完毕”。数字藏品铸造、发售、二次销售的整个交易流程,均通过非实质通证平台的智能合约代码进行验证与自动执行。由于非同质通证依托于区块链生态系统,实现交易过程的节点式记录,数字藏品的“每一次转售均不可篡改地被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保证了作品交易的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以及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用户登录平台后,从铸造到发售以及再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将实现高度智能化,最初创作者在向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矿工铸造费用后,即可售出其非实质通证,在交易成功后,平台则自动扣收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而后续的每一次转售行为,都将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比例,将相应费用自动汇入创作者的数字钱包。
Web2.0时代已经普遍化的视听内容二次创作,在Web3.0时代将更为频繁,基于区块链的非实质通证交易形式,无疑将丰富视听作品的传播形态、拓宽利益空间。如果能将相应的二次创作行为整体性地纳入其中,对于视听作品素材的选用及再次发售,都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并实现节点式的全过程记录,将为作品的许可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
四、著作权法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制度路径
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创生了新的利益空间,降低了获取和整合创作素材的难度,作品传播的效率大幅提升,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及其危害也会显著增强。同时,视听内容产业中对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工具的应用将更加普遍,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是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的应然选择。
(一)Web3.0的现实版本:以部分去中心化的联盟链为基础的技术架构
Web3.0的商业应用大多基于区块链技术,公有链、私有链与联盟链是三种基本框架。区块链依据共识算法解决节点账本之间的数据一致性问题,公有链的共识算法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会对网络信息安全与金融秩序带来较大冲击。基于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的宏观政策,以及平台经济强监管的价值取向,公有链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并无太大发展余地。
以半开放的分布式系统、较高的去中心化程度、用户数量与开放规模可控为主要特点的联盟链,能够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区块链的基本特性,构建基于商业合作的运营生态。例如,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实施的“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已经吸引了腾讯、中国移动、蚂蚁金服、华为、百度等知名企业共同参与。
因此,更具现实性与可能性的Web3.0中国方案,“是一个由核心节点掌握的‘中心化’区块链网络上,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和加密散列,保障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数字产权和商业价值不受侵犯,并形塑它们互相的契约关系”。
(二)著作权制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回应: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
Web3.0时代,在ChatGPT引领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极有可能替代大量原本由人从事的工作,普遍参与视听内容的生产制作,其发挥的是技术辅助功能,还是作出了具有创造性的实质性贡献,需要进行法律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选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素材,是构成侵权,还是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则关系到后续传播行为的定性,由此对作品许可使用和交易模式的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通知删除规则还能否在内容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之间发挥利益平衡的制度功能,也将面临考验。
从社会转型的整体视角出发,数字时代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也是技术与法律相融合的数智治理,即“通过对新兴技术的综合开发和深度应用,构建起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化的治理系统”。由此,立法上可以考虑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对于使用者通过其生成的内容添加不可更改的数字标签,甚至在最终形成的视听内容中,可以确认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其中的贡献率,以便为评判其独创性并确定适当的著作权主体提供依据。已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以密码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降低ChatGPT等聊天机器人生成作品在使用与被授权使用过程中的著作权风险。从人工智能治理的整体视角出发,从源头上实现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对于深度合成的生成内容监管也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应用技术手段提升法律规则的实施效率,并通过实践效果的不断反馈,为立法上作出更宏观的价值判断提供充分依据。
面对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生态将发生显著变化,著作权法的制度变革路径旨在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通过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适应作品创作、使用、交易的高度智能化。
(三)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观化改进
传统著作权法律关系建立在产业模式的基础上,预设了内容产业主体对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全面控制,形成“作者中心主义”的制度结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足以应对非商业化的二次创作。但在智能化的Web3.0时代,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遍应用,内容产业也体现出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高度不确定的、依赖于个案判断的合理使用制度,无法回应作品二次创作规模化、视听内容传播商业化的现实场景。
虽然判定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在分析框架和价值取向上都受到诟病,甚至被评价为“不受管制的政策空间”,但仍在国际范围内具备共识基础。司法实践中,“限于特定情形”与“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较为明确,如何确定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往往是争议焦点。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利益衡量,立法规范难以提供清晰的解决思路,容易落入价值判断的范畴,产生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为此,法院力图提供更为充足的事实基础和理由。受到美国四要素标准的影响,“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均成为支撑利益衡量的重要理由,其原因在于这些因素更为客观现实,更具说服力。即便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转换性使用”,其实质仍然是以客观化的新旧表达之间的比对作为分析框架,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存在适用上的模糊性。
因此,随着Web3.0时代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高度智能化,在坚持三步检验法的同时,有必要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对作品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整体性纳入“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考量中,并寻求更为便捷、客观、智能的判定方式,以便在视听内容分发之前就能得出基本结论,适应规模化的二次创作场景需求。在视听内容联盟链内部,可以尝试构建判定合理使用的算法模型。链上的所有视听作品在分割为画面和内容后被处理成数据,成为算法模型的一部分,二次创作形成的视听内容也可从画面和内容两方面进行数据化处理,直接与原作进行比对,比对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使用的数量和质量。此外,基于对视听内容的分类,可以区分出原有市场与潜在市场,如果二次创作形成的视听内容进入原有市场,则默认其会对作品市场或价值产生影响,同时不满足使用目的和性质的非商业性要求,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合理使用的算法化改进追求的不是精准度,而是高概率,基于数据比对建立的算法模型,已足够对联盟链内部的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的合理使用进行判定,提供更为明确的事前规则。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自治性调整
在Web3.0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深度介入视听内容产业,视听内容创作与传播的个性化和协同性将会进一步强化,对原始作品、演绎作品以及相关素材的使用都会更加频繁和普遍,视听作品的画面和内容必然面临在后续创作中被碎片化分解的现实。对创作者和著作权人而言,应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适应去中心化的Web3.0技术架构;对于后续创作的实施者以及网络用户来说,个性化、可定制、可量化的高效计费与收费渠道,是引导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重要前提。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的集中许可,在应对网络环境时,存在着对作品使用的频次和具体内容难以准确记录、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不够精确、难以对大规模后续创作提供高效率许可通道的缺陷,导致收费和转付模式仍然较为粗放。在以联盟链为基础构建的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生态体系下,由于创作素材的链上互通和全过程留痕,视听内容画面和内容在理论上具备被碎片化分解,并被编译为具有唯一代码的数据形式的可能性,后续创作是否使用相应的画面和内容能够轻易被识别。同时,后续创作视听内容的浏览下载、打赏付费等行为都将被记录下来,且无法轻易伪造和篡改。由此,网络平台以及著作权人具备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大规模许可的基础。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排除了私人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并实施集中许可的可能性,不允许权利人在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后以个人名义自行许可,定价机制中缺乏权利人有效介入,同时使用者也只能选择概括许可。
这种制度限制已经在音乐著作权许可实践中产生消极影响,妨害了音乐产业市场秩序的构建。为了适应视听内容著作权许可交易的个性化需求,有必要重塑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价值,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治化程度。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和开展业务的双重限制应该取消;二是应允许权利人在授权集体管理之后仍有权利以个人名义自行许可;三是应允许权利人介入定价机制、灵活调整定价;四是应允许使用者选择不同的许可模式。在视频网站整体性接入联盟链之后,通过与影视公司、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登记上链的视听作品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并实现对视听作品画面和内容等具体素材许可使用费的精细化定价和自主化选择。域外已有类似的做法,意大利作者与出版者协会和区块链服务商Algorand签订合作协议,以实现对著作权许可的精细化定价,从而获取更高的许可收益、增加交易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
(五)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
Web3.0的智能化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效率特点,意味着侵权内容的传播更为迅速,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侵权救济的时效性要求更为突出。通知删除规则是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制度创设,在一定时期内与网络平台的技术能力和预防成本相匹配。但在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的Web3.0时代,已难以在著作权人与网络平台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在对抗盗版方面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
我国在引入通知删除规则之后,将其适用范围从著作权领域不断拓宽到整个民事领域,实际上已不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商免责条款,而是纳入注意义务的范畴,从而加重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随着内容识别与过滤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家版权局在管理工作中已经明确提出,网络服务商应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措施防范侵权行为发生。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论证网络服务商构成侵权责任时提出,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已经显现,现有规则体系无法实现利益平衡,必须激励平台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管理,加强网络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重视著作权识别、屏蔽等保护技术的应用。从域外立法来看,欧盟在2019年的版权指令中已明确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版权内容过滤措施,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方法,能够利用语言分析、图像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对视听内容进行深度分析,自动识别出需要过滤的内容特征并建立索引,在分析目标文件是否含有相应特征后作出是否干预的决定。针对Web3.0环境下视听内容创作传播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的现实,在联盟链内部,著作权人与视频网站通过合作,在建立正版视听作品内容库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措施自动识别和阻止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但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同时将大幅度降低制度成本,为著作权人提供更为高效的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网络平台的分级分类,确立不同程度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将有效回应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的智能化趋势。
结语
在互联网向去中心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中,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映射了作品创作、演绎与传播的现实场景,以及参与主体和利益格局发生的显著变化。在Web2.0时代,以交互性为特征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自媒体带动了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创作门槛降低、传播媒介增多、二次创作繁荣,极大地冲击了既有的著作权治理体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通知删除等制度工具,难以应对大规模作品使用需求和智能化作品传播场景。而Web3.0的技术架构,致力于创设完全去中心化、用户自主与安全可信的智能全息互联网,加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应用,视听内容的创作传播生态将产生颠覆性变革。虽然出于国家安全等政策考量,基于联盟链的部分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是目前最具现实性的Web3.0版本,著作权法面对技术革新的滞后性得以部分缓和。但作品创作与传播的进一步智能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技术与法律的全面融合是著作权法治理体系迭代的必然选择。合理使用的客观化改进、集体管理的自治性调整、通知删除规则向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全面转化,都是基于Web3.0的技术架构,力图实现视听内容著作权治理体系智能化革新的探索与尝试,以期为著作权法应对Web3.0带来的挑战提供样本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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