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可保护性以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影响着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而决定着交易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不同理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确存在被认定为不合法物的风险,进而导致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近两年来,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思路得到改观,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私人间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依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逐渐得到肯定。
认定思路二: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私人间订立的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职能并不影响财产属性的认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新华网:投资者应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5月25日,新华网发文“挖矿耗能巨大 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乱象调查”。文章表示,近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激起围观者惊呼、投资者哀叹。从挖矿到交易再到融资,“币圈”乱象横生,监管整治已出重拳,投资者应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虚拟货币叫“货币”却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应进行投机炒作交易。但在利益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对“币圈”交易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视而不见。专家表示,虚拟货币绝非“一本万利”的投资品,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面对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劝诫,广大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2021/5/26 22:43:55]
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次进行突破性认定
声音 | 中华工商时报:对“虚拟货币”新型局捂住钱袋是关键:中华工商时报发文称,对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旗号的这些新型局,唯有强化防范与打击,才能消减其生存泛滥的空间,才不会让公众饱受局伤害。不过,对于个人而言,有效的防范是核心。应该汲取相关案件的教训,即便想发财也不应迷恋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儿。毕竟,自己的“铜墙铁壁”筑牢了,任凭子再狡猾也终归无计可施。[2018/9/5]
2018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比特币仲裁案中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该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BTC、BCH和BCD等特殊类型物进行支付。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院认为,“包括《94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此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两自然人之间的还款义务,并不属于《94公告》所限制的交易活动,如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动态 | SBI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虚拟货币衍生品投资服务:据日经新闻报道,日本金融巨头SBI Holdings的子公司SBI Crypto Investment今日宣布向日本电子交易公司Clear Markets投资,将面向机构投资者开发一个提供虚拟货币衍生品服务的平台。[2018/7/30]
另外,仲裁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标杆性”作用延伸至其他司法实践
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尤里米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我们在一二审判决中清晰地看到了两种认定思路的博弈:
安徽省厅召开新闻发布 将集中打击以“虚拟货币”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近日,安徽省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安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总体情况。2018年,安徽经侦部门将集中打击以“金融互助”“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安徽经侦部门将集中打击以“金融互助”“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网络犯罪活动,稳妥打击大宗商品、文化艺术品等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的经济犯罪活动,精准打击涉及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力争今年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持续开展好“猎狐2018”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开展境内基础工作和强化境外执法协作,着力防逃控逃,全力开展“猎狐2018”境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2018/5/17]
一审法院将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否定了对涉案标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进而认定当事双方就尤里米虚拟货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二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推翻,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14000颗尤里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一方面,双方之间买卖同作为虚拟货币的尤里米的行为不属于《94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购买商品。
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通知》,本案尤里米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尤里米相关的业务并不能推定国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虚拟货币。关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尤里米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目前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它依赖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但以上特点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公民交易的标的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不难看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能否受到保护需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护性;第二,虚拟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发行代币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行为。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认定思路下,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开来,虚拟货币通常被视为不合法的物,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种认定思路下,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其财产属性已逐渐得到认可,因此虚拟货币能够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一认定思路将现有政策所限制的行为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区分。事实上,《通知》与《94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在司法认定中会交易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确定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其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当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种认定思路尚未形成气候,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给出绝对肯定的答案。对投资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风险,谨慎投资,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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