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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以交易泰达币涉刑案例 看“掩隐罪”的定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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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摘要

:随着国家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断卡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逐步提高。然而电信、网络等犯罪团伙仍不悔改,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注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赃款洗白。正常交易的OTC商家和散户因为收到赃款,无奈被殃及的不在少数。本期将从两例生效判决出发,以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帮助币圈人士进一步了解可能涉嫌该罪名的情形,降低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黄某某在火币网炒泰达币,后在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一个叫“大马”的人,并介绍给丁某认识。“大马”转账给丁某,由丁某买入泰达币后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卖给“大马”提供的买家赚取差价。期间,黄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前美国财政部高级发言人Julia Krieger担任Coinbase美国政策通讯主管:7月19日消息,Coinbase任命前美国财政部高级发言人Julia Krieger为美国政策通讯主管。

据悉,Julia Krieger在担任美国财政部高级发言人期间负责国内和国际税收政策、气候融资以及网络和数字资产安全方面的工作,曾是拜登白宫和竞选团队的成员。[2023/7/19 11:03:41]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黄某某的10余张银行卡账户被用于非法网络转账1089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167万余元。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700元。最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二: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丁某某在火币网买卖泰达币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丁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某休眠近8年的以太坊IC0参与地址将1枚ETH转至新地址:金色财经报道,据LookonChain监测,一个以太坊IC0参与地址在休眠7.7年后激活,将1枚ETH转移到一个新地址。他曾在以太坊创世时收到了 2,365枚ETH(目前为442万美元),ETH IC0价格约为0.31美元。[2023/4/24 14:23:06]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丁某某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的17张银行卡用于买售泰达币,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89万余元。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最终,上海市某区法院对丁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观点

我们知道,行为人在进行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转账等帮助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不能构成共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CZ:放弃收购FTX是基于其财务漏洞、用户重叠及监管等多个因素:11月11日消息,CZ在印度尼西亚金融峰会上再次对放弃收购FTX的原因进行了解释。CZ表示,从财务数据来看,FTX有一个巨大的财务漏洞需要填补,此外,FTX的用户与币安用户存在重叠,且币安几乎覆盖了FTX所有产品领域,但用户远多于FTX。此外,CZ称监管的介入也是放弃收购的原因之一。除了解释放弃收购FTX的原因之外,CZ还称币安正在考虑披露其内部审计方法,并对各地监管进行如何对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审计方面的分享。(Forkast)[2022/11/11 12:52:41]

上述两则案例,两地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且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上两则案例被告人的情形均构成情节严重,结合其犯罪事实、到案经过、认罪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区块链技术提供商XDC Network获LDA Capital 5000万美元投资承诺:10月4日消息,区块链技术提供商XDC Network宣布已获得另类投资集团LDA Capital Limited总计5000万美元的投资承诺,以加速在XDC生态系统中扩展和开发Layer 2项目并促进网络采用、以及在现实世界中发挥更大的实际效用。

据悉,XDC网络于2019年推出,是一个与EVM(以太坊虚拟机)兼容的碳中和企业级混合区块链,通过使用XDPoS技术满足全球金融机构、零售用户和企业家对快速、安全、去中心化网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雅虎财经)[2022/10/4 18:38:53]

案件评析

我们团队在办案和研究中发现,司法机关查处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这一法律事实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部分地区仅对涉案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止付措施,通过询问行为人、调取相关材料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经审查无误后进行普法教育并办理资金返还受害人后解除冻结、止付措施;另外部分地区直接依照“924通知”认定虚拟币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以帮信罪或掩隐罪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金管局总裁:DeFi未来或成为金融领域创新的重要技术:7月18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在G20金融官员会议上表示,对Stablecoin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有助于防止DeFi领域的灾难,因为Stablecoin通常用于购买其他加密货币,然后用于去中心化金融活动。余伟文认为监管Stablecoin比监管DeFi、及其相关产品要好。

同时他也表示DeFi不会很快消失,并且可能会成为关注金融领域未来创新的重要技术。在私营Token监管方面,余伟文认为私营发行的Token需要得到监管,这对于解决去中心化金融带来的风险至关重要。(beincrypto)[2022/7/18 2:19:56]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尚存在较大争议。因“帮信罪”与“掩隐罪”两罪的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试着从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

一、“明知”的认定:概括性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对此,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两罪名的主观方面都采用了概括性标准,即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网络犯罪具体是何种犯罪行为,行为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已存在模糊、零散的认知,对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大概率被用于犯罪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足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当然,如存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加密软件、获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仍变换账户频繁交易、额外使用多张亲友银行卡交易等异常情况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会加强内心确信,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

二、两罪的区分: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本罪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故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

三、“掩隐”的实质:妨碍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从上述两则案例来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体现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人的银行账户由其自身控制。尽管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时并不明确知道上游行为是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对虚拟币交易方向其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其大致意识到属于上游犯罪的赃款,行为人仍然配合上游犯罪行为人将赃款“变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则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从行为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侵害的法益来看,一方面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职责包括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该行为也侵害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追索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司法机关履职的本质特征,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司法机关对于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具有特定的定罪逻辑且呈现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故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中遇到无法判断或已经存在异常的情况,建议尽早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避免错误评估法律风险,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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