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飒姐团队的观察,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艺术品/藏品/作品NFT发行平台中,买家对NFT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三类:
一是可以在该平台看到区块链查证信息,包括底层作品信息、持有人、流转信息;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户可在该平台获得同时标注数字艺术品名称、缩略图、哈希值、创作者、认证时间的页面,截图可以向社交媒体上分享;
三是在购买NFT后须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赠送给该平台的注册实名用户。
毫无疑问,NFT的购买者拥有令牌本身,该令牌是其所对应的底层作品的数字版本的权利的记录,因此当NFT被转移给其他人时,该作品的底层数字版本也随之转移。但是,显而易见,用户对NFT本身的权益是较为受限的,例如,用户无法将买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虚拟币钱包,无法随时通过购买该等NFT的平台有偿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NFT购买者对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权呢?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权益受限的NFT,法律属性是什么?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NFT作为区块链上的密码学表达,它验证其对应的文件未经篡改,并在区块链上记录其流转过程。我们认为其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电子邮箱、网络账户、已注册域名等。目前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1.物权客体说。此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权。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而言,特别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可由个人支配所有,可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2.债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需要依赖于技术提供者的某些支持,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不可等同。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便在于个人实现了对加密资产的完全所有,链上资产的流转无须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识产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技术缔造者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作为客观存在而非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移出知识产权的范畴更为恰当。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外主流NFT交易平台中NFT可以提到钱包、进行二次交易的语境下,因NFT持有人对NFT本身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NFT购买者对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权。
而在前述国内主流NFT发行平台的语境下,我们认为,持有人对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某些权益,既是证明其对NFT对应的数字艺术品副本所有权,也是NFT持有人对合同相对方随时行使欣赏、观瞻、聆听、下载等权利的一种凭证。
第一,处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的NFT不属于物,难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最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处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权利。国内NFT平台有的只开放NFT的购买功能,而无法转让和产生收益,用户没有私钥、无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资产钱包,我们认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NF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对NFT享有权益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尽管前述用户不享有NFT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权益。这与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类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二者均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类型,后者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没有使用“所有权”的表述。
写在最后
鉴于买家对NFT本身享有的权益属性并非所有权,飒姐团队提醒NFT发行方及经营平台在用户协议及产品描述中准确界定NFT购买者享有的权益类型及范围,注意防范欺诈及虚假广告风险。
2021年9月7日,SEC在不给予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对Coinbase的借代产品Lend发出诉讼警告,表示已经其认定为证券类别的投资合同,意味着这款产品必须要走证券审批流程.
1900/1/1 0:00:0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KristalinaGeorgieva最近在一次演讲中谈到了包括CBDC在内的数字货币.
1900/1/1 0:00:00金色财经报道,9月27日消息,以太坊信标链将于Epoch74240进行首个硬分叉升级Altair,时间为10月27日。此前以太坊2.0测试网Pyrmont于8月19日进行了Altair硬分叉.
1900/1/1 0:00:00dYdX是一款部署于ETH主网的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所,也是链上衍生品赛道的龙头项目。今年2月,dYdX和StarkWare基于Starkware的StarkEx可扩展性引擎和dYdX的Perp.
1900/1/1 0:00:002021年9月29日,DEX聚合器Matcha宣布公测GaslessTrading,允许用户在以太坊上无需支付Gas费即可进行交易,且无滑点和免于MEV攻击.
1900/1/1 0:00:0010月8日消息,数字资产交易平台Bakkt今日宣布与Google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扩大数字资产的覆盖范围,满足快速变化的消费者需求和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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