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代码蒸发64亿人民币。这个不可思议的黑客操作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被黑客找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的全部市值瞬间被全部转出,趋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张某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
2020年,南昌市破获一起区块链比特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近1450万元,该案已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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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盗取事件频频发生,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一直持否定态度,受害者多选择“自认倒霉”,受害人这种心理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那么,虚拟货币被盗真的无法可依吗?如果发生虚拟货币损失,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人大教授杨立新:虚拟货币的继承权或将被列入《民法》:5月19日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央视13套《朝闻天下》采访时表示,网络虚拟资产,虚拟货币等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都概括在《继承法》里面了。[2020/5/19]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作为区块链通证之一的数字货币,在我国称之为“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提法最早见于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动态 |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召开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专项整治会议:金色财经报道,12月1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专项整治会议的通知》。文件显示,市局经侦局、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福田区整治办、南山区整治办、宝安区整治办、龙华区整治办、前海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的通知》、《市整治办关于提示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风险补充通知的函》、《关于根据深圳人行筛选的风险企业名单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的函》等文件要求,各区整治办对辖内涉嫌从事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企业进行初步摸排核查,发现8家企业涉嫌从事虚拟货币非法活动(见附件1)。为贯彻《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精神,市整治办将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 9:30-10:00在马成时代广场4210会议室召开虚拟货币非法活动专项整治会议,并于上午10:00-11:00 联合约谈上述8家企业。[2019/12/18]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文中首次提及虚拟货币并初步定位它为虚拟商品,否定它的货币属性。
动态 | 深圳南山法院审结特大虚拟货币网络案,被告人被判六年刑期:记者从深圳市扫黑办获悉,深圳南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路有喜”特大虚拟货币网络案,其中,被告人卢伟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深圳商报)[2019/9/4]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由市场融资主体发售的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货币属性。
日本将要推出虚拟货币自动兑换机:在日本对于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在逐渐扩大,日本将在3月份推出虚拟货币自动兑换机,以便可以把虚拟货币兑换成日元。这个自动兑换机支持可以将比特币,以太坊,瑞波等8种虚拟货币兑换成日元。[2018/1/29]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综上,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可用于交换的虚拟形态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因其有价值,且为人所控制,故亦是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日本互联网巨头GMO宣布正式开始虚拟货币挖矿事业:据PRTIMES报道,2017年12月20日,日本互联网巨头GMO通过其欧洲法人宣布,该公司已正式开始虚拟货币的挖矿事业。据GMO介绍,矿场位于北欧,目前,挖矿已在进行中,今后还将阶段性地投入矿机设备,扩大挖矿规模。此前,GMO集团称将用比特币给旗下4700多名员工发工资。[2017/12/20]
当前的监管政策仅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获取、持有虚拟货币并未被禁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典型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币账户密钥,在互联网上通过该密钥登陆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币账户,盗走该账户内669136个瑞波币。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将窃得的瑞波币,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间交易平台销赃变现,得赃款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95234元赃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而被中间交易平台机构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赃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64.825个瑞波币。案发后,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本案案发时瑞波币仍可交易、兑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5刑终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佣在某游戏充值工作室内任职,负责处理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向外国网站购买苹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而经济拮据,故萌生盗取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比特币的念头。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内的比特币共计1.91308个转移至其网站账户内,后转售给他人变现获利人民币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
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是有其现金价值的,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故李某所实施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应则一重罪盗窃罪予以惩处。
除以上盗窃情形,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均源于交易平台被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术漏洞盗窃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一旦发生此种盗窃,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侦查,发生巨额损失难以追回。最后提醒: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较大,风险较难控制,请谨慎参与。??
最近几个月,公众对“数字美元”的兴趣达到了高潮,许多专家建议美联储应该尽快发行CBDC,但是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监督副主席RandalKQuarles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2021年6月28日.
1900/1/1 0:00:00以太坊被严重低估,有24个理由。1.智能合约一旦满足特定条件,智能合约会自动执行代码。ETH是最早出现的「可编程货币」形式,用户可以依赖它来创造抗审查的去中心化「货币乐高」.
1900/1/1 0:00:007月1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央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部署,继续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
1900/1/1 0:00:002021年8月/9月刊《财富》杂志发表系列文章特别报道了加密货币,系列报道重点包括了NFT。秉承《财富》杂志发布榜单传统,《财富》评出在美国NFT行业最具影响力的50人名单,如下:1、Beepl.
1900/1/1 0:00:00DeFi协议依赖于流动性,因此为任何愿意为其平台增加流动性的人建立了经济激励措施。在我们的低利率宏观经济环境中,闲置现金几乎为零,DeFi收益率变得非常诱人.
1900/1/1 0:00:00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加密资产市场的额外净增值为100亿美元。这一增长与上一季度的数值一致,但它是2020年第四季度数值的两倍、2020年第三季度数值的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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