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之后,各国和世界经济组织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和探索进度明显提速。据国际清算银行的调查显示,全球约80%的央行已经投入了CBDC的研发工作,其中少部分已进入试点阶段。
中国央行早在2014年起就启动了CBDC的研究,并于2017年末组织相关商业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商务部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数字人民币(e-CNY)进入试点阶段——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正在进一步铺开。据报道,除了已经公布的雄安、苏州、成都、深圳和冬奥会场景外,长沙、海南、上海、青岛、大连、西安等六地也将进入试点城市名单。
数字人民币作为影响重大和深远的顶层设计,央行不仅在金融、技术层面早有谋划,在法律方面也早有评估。根据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于2016年发表的《法定数字货币的中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设计的早期,央行就本着在法律法规上要实行“均一化”管理,遵循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数字人民币并非简单的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当具体到数字人民币的性质、发行、兑换、流通、储存、销毁、管理的各个环节时,每个环节都可能会产生与传统人民币不同的法律问题或风险。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将苏州、雄安等4地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金色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9月19日在“第二届长三角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周开幕式暨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大会”上提及数字人民币及金融科技相关话题。范一飞表示,对于开展试点最早的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四地,人民银行将适时推动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全省。希望各参与机构和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持续创新,生态体系不断完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数字货币发展之路。[2022/9/19 7:06:48]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城市和使用场景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些已经显而易见,有些逐步显现,有些若隐若现,还有些隐而不见。笔者拟结合截至目前已公开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情况,浅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1. 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货币?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两种有形体,而不包括数字形式的无形体,因此,数字人民币在当前并非法定货币。
2020年10月24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人民币的范围,将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也纳入法币范围。待该法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而按照通常的立法进程,数字人民币的正名尚需时日。
江苏苏州普通公路收费站实现数字人民币支付:金色财经消息,为推动数字交通建设,拓展普通公路支付方式,苏州公路部门与工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联动,按照国家数字人民币试点要求,在全省普通公路收费站率先实现数字人民币支付,助力打造智慧公路、数字公路新格局。
目前,苏州市普通公路使用非ETC交易总量占通行费总额的35%。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法定货币,苏州公路部门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推进数字人民币缴费场景落地,探索出行领域支付新方式。(扬子晚报)[2022/7/30 2:47:38]
2. 数字人民币是否具有法偿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法偿性即是指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发表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两相对照,可见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条件的,即需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才不得拒收。应该说,范行长的该等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使用需依赖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设备和载体,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备接收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地强制要求所有人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可能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穆长春:数字人民币正式推出面临三大挑战:11月3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2021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对数字人民币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对于正式推出数字人民币所面对的挑战,穆长春表示:
第一,受理终端的建设。虽然目前的试点项目已经运行得相当顺利,但受理环境的建设仍在进行中。一方面,需要寻求通过多样化的智能和定制化的钱包选择,以及广泛的使用案例来改善用户体验。另一方面,需要为所有商户改造和升级受理系统。
第二,健全的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央行数字货币很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因此安全是系统开发的首要任务。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数字人民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继续完善其运营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加密算法、金融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最后,明确的监管框架。目前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将数字人民币的内容加入其中,“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而在更新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数字人民币还需要设立单独的监管措施和管理办法来完善和补充。(数字法币研究社)[2021/11/4 21:24:00]
但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法偿性条款作出“不具备接收条件”可以拒收的例外规定。该等例外规定未来是否会纳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如不纳入,如何平衡和保障不具备接收条件的接收人的利益,有待进一步观察。
苏州市相城区上线全国首个区域性数字人民币综合服务平台:10月8日,全国首个区域性数字人民币综合服务平台——“数字人民币”相城生活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不仅大幅度提升数字人民币钱包开立的便利程度,还能提供便民服务、生活缴费、宣传科普、优惠活动、商户索引以及动态宣传等一站式服务。(今日相城)[2021/10/9 20:16:10]
3.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物”,权属如何确定
G30(三十人小组,由部分国家央行行长和国际金融领域知名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及央行现任行长易纲都是其成员)下的数字货币工作小组(周小川为该工作组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为该工作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数字货币及稳定币:未来的风险、机遇及及挑战》(“G30报告”)中提到,从法律上来说,数字人民币属于“物”,受物权相关的法律管辖。
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而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物”通常仅指有体物,而数字人民币是无体物,在法律没有另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还不是物权的客体,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人民大学刘玉书: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在政策上的障碍较为突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宏观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刘玉书表示,数字人民币在国外的使用首先要看人民币本身的国际化程度。在刘玉书看来,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方面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其中政策上的障碍较为突出。因为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场景应用将会面临各国外汇管理制度方面的限制,涉及到与不同国家的外汇机制协调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2020/10/20]
与此相关的是,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如何确定?是适用传统动产普遍适用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还是以在央行系统或账户的登记公示为原则,还有待确定。
此外,如果央行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系统,由于存在51%攻击等问题,难以保证结算的最终性,从而可能导致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如果技术层面难以解决问题,法律该如何认定和救济,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4.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网络虚拟财产”
数字人民币不具有实体形式,但具有财产属性,其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指及其权利属性,目前也没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外延和权利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还有争议。
因此,现阶段数字人民币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明确。
5. 智能合约的问题
根据G30报告的介绍,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财产属性及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特征,可以加载与数字人民币的货币本身功能有关的智能合约,如按条件支付、计划付款等。
根据穆长春近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对深圳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情况介绍,央行在深圳实施红包试点的过程中已经使用了一个简单的智能合约——限时支付功能,其表示之后还有相对更加丰富的智能合约投入到试点当中。
由上可见,数字人民币中将加载与支付功能相关的智能合约,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关注。如智能合约出现程序漏洞、被恶意攻击等问题导致用户遭受数字人民币损失,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也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6. 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限制
G30报告中提到,为了防止出现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挤出效应、交易套利、顺周期性增强,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场景将可能限于小额零售交易中,为此可设置每日、每年的最大交易额,超过兑换限额需预约等。如必要,还可考虑设置多层收费系统,对于小额、低频的交易处理免费,大额、高频的交易处理收费。
G30报告中提到的该等限制,在现有的试点场景(主要是餐饮、交通卡、小额零售)和钱包设置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建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型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每类钱包都有对应的每日、每年、每笔交易的金额限制。
短期来看,数字人民币的主要使用场景和使用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具体会有哪些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7. 数字人民币及钱包的防伪
尽管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性使得造假数字人民币造假的风险大大降低,但造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由于数字人民币存放在钱包中,钱包的造假问题也不应忽视(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假钱包的情况)。
当前有关禁止假币的法规仅适用于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如何防范和处理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造假行为,还需要调整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8. 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根据央行人员的文章和发言,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遵循传统的纸币发行流通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具体而言,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负责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兑换服务;同时,该等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一起,承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
根据G30报告的介绍,对于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为了确保处理过程是可逆转和可撤销的,所有指定运营机构都已制定了一个类似于“沙盒”模型的退出计划。
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实践,货币发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因此,央行对于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设计符合现行规定。
但是,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进入门槛、退出条件、具体权利义务,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合作中双方的责权利等尚缺乏明确的指引,有待央行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后在未来的法律规定中予以确定。
9. 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法律问题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还涉及反、反恐怖主义融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如果数字人民币未来跨境流通,还将涉及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需要通过技术方案予以解决外,还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制。
从央行开始研发数字人民币到现在扩大试点范围,虽然已经历经了7年的时间,央行对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已经作了相对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但是,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个全球都没有先例可循的新事物,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可能还没有被完全发掘。伴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一步铺开,与数字人民币发行、兑换、流通、管理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必将更多浮现。数字人民币的正式落地,还需要法律层面的未雨绸缪和保驾护航。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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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