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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分析 |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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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BTC再度于60日成本线处表现出滞涨,10500美元需要重点关注:OKEx分析师表示,据OKEx季度合约数据显示,BTC价格自8月20日、8月26日两次受到60日成本线有效压制并回落后,币价再次来到该成本线附近并表现出滞涨现象。OKEx分析师Charles认为,既然60日成本线最近一直对币价起到主要压制作用,说明有诸多投资资金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对于目前这种滞涨现象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接下来需要重点关注10500美元附近支撑作用,如果该价位被明显跌破,则很可能意味着本轮反弹再次告一段落,提醒投资者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比特币季度合约日内阻力位:11000美元,支撑位10500美元。[2019/9/5]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分析 | 以太坊基本面保持稳定 活跃地址数增速放缓:据 TokenGazer 数据分析显示,截止至 9 月 2?日 11 时,以太坊价格为$170.83,总市值为$18,302.5M,主流交易所交易量约为$74.79M,平稳波动;以太坊对比特币汇率仍在年内低点附近波动,有持续下滑趋势;基本面方面,以太坊链上交易量、算力、链上DApp交易量保持稳定,活跃地址数增速逐渐放缓;以太坊 30 天开发者指数约为 2.26;与 BTC 180 天关联度有一定下滑,目前约为0.790;以太坊 30 天 ROI 近期有一定反弹;ERC20 代币总市值约为以太坊总市值的 70.85%,保持稳定。[2019/9/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分析 | EOS发生3465万美元转账 疑似为交易所冷钱包转移:据合约帝链上数据监测显示:北京时间12:37:45,EOS链上wnnqcyubjoeo地址向aginnxktbhmz地址转入642.8万枚EOS,价值约3465万美元。

合约帝特邀分析嘉宾桃花岛量化时空认为:本轮交易转出账户为韩国交易所Upbit,该笔交易发生前进行了两笔测试,疑似为交易所冷钱包转移。[2019/5/13]

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分析 | 高度关注突破后的走势:金色独家分析:市场走势完全失去了弹性,价格走出了极其罕见的形态,但极度压抑的背后面临着巨大的爆发力。截止北京时间10月18日16:18,我们统计了okex上面精英持仓数据,做多账户比例为59%,做空账户比例为37%;多头平均持仓为24.04%,空头平均持仓为20.30%。市场走势完全失去弹性,从中午后仓位走平,空仓账户增加至4%,市场观望气氛浓重,短线多空呈现焦灼。建议投资者保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控制。(登录金色财经APP—发现,查看更多币种的独家点评。)[2018/10/18]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区块链或将定义我国邮轮旅游消费新生态: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周向红发表文章表示,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实现多主体信息共享、协同一致,可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尤其适用于多方参与、跨界交易的 “弱信任”甚至 “零信任”的销售场景。从交易场景和环节看,邮轮旅游涉及旅行社、码头、邮轮、跨境目的地商业场所等,中间还涉及边防、海关等部门,交易金额不低,交易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与区块链技术非常匹配。区块链技术在邮轮业的应用或将修复邮轮旅游业信任机制,定义我国邮轮旅游消费新生态,助力我国邮轮旅游业迈向新台阶。[2018/7/14]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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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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