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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迅雷原CEO陈磊的“非法炒币”究竟是什么?炒币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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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日迅雷原CEO陈磊与老东家的纠纷越闹越大。迅雷指深圳市局已经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公司前CEO陈磊等人进行立案侦查,涉嫌虚设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资产,制造虚假合同套取公司资金,涉案金额巨大,以及“涉嫌挪用公司数千万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炒币”。陈磊则指迅雷自身审计有问题,于是向他“泼脏水”。

加密货币行业对这一句话格外敏感。一般的“炒币”究竟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哪些炒币行为可能会涉及违法?迅雷这是在给陈磊扣帽子,还是陈磊真的涉嫌了相关非法行为?

第一,正常的炒币行为目前并未定义为非法。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迅雷2020年Q1营收符合预期,区块链业务是未来发展重心:5月14日,迅雷(XNET.US)发布了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20年Q1营收为4830万美元,低于迅雷上季度公布的业绩指引上限(5100万美元),环比增长0.1%,比迅雷上季度公布的业绩指引低1.3个百分点。迅雷董事长兼CEO李金波在财报中表示,迅雷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在大规模分布式边缘计算能力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这是公司云计算和订阅业务的基础,展望未来,公司将优先考虑发展云计算和区块链业务,继续发展2B业务并提高运营效率,同时扩大2C产品范围以实现增长和可持续性。(36氪)[2020/5/14]

加密货币行业专业律师夏巍指出,正常炒币行为不违法。首先,从比特币诞生到现在,国家立法机关从没有规定炒币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层面,2013年央行五部委文件是现行最早对数字货币作出相关规定的文件,文件中将比特币定性为一个特定的虚拟商品,对比特币的定性一直沿用到现在。即使是2017年八部委文件也完全没有禁止炒币行为,仅仅是禁止了代币融资、境内交易所经营的相关商业行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我们不用担心其合法性。

动态 | 迅雷正式成为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区块链监督网络节点:9月23日,基于领先的区块链技术优势,迅雷正式成为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区块链监督网络的最新节点,也是为数不多的企业类节点。该区块链监督网络目前已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北京互金安全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互金协会、中科院计算所、阿里、奇安信(原360企业安全)、区块链安全检测中心(长沙)、北京甄真司法鉴定所、厦门市公证处部署节点。迅雷是继阿里、奇安信(原360企业安全)之后的第三个企业类节点。(中国日报网)[2019/9/24]

其次,司法机关也从未将炒币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涉及数字货币的相关刑事判决高达2000多例,但没有一例是因为炒币涉嫌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等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些犯罪当中,数字货币主要充当的是媒介角色,这也跟数字货币便于流通、匿名性好等特性有关。但不能因为数字货币具有这样的特性,就认为炒币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像我们不能因为西瓜刀适合捅人,就认为买卖西瓜刀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样。

迅雷CEO陈磊表示 比特币不再是当年中本聪所设计的比特币了:陈磊:比特币会不会涨我觉得有个事情大家要关注。比特币今天其实已经不再是当初中本聪设计的非常民主、公平的比特币了,比特币的算力其实集中在一个比较小的圈子里,持有算力的圈子对它的社会责任是不是能够承担起来,将最终决定比特币是会变成泡沫还是会持续增长。这个圈子的群体,它可以有两种考虑,一种考虑是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比特币的价格,所以实际你去看比特币的交易量很大,但真正参与到比特币交易的认可和互联网人口比还是很小。[2018/1/11]

最后,国家政策一直在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从19年中央局集体学习到央行推动国家数字货币发行。政策层面在不断加码推动区块链行业发展。最近深圳已经开始试点国家数字货币的支付,全面铺开也是指日可待。从这个角度来说,将炒币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不可想象的。

暴风否认播酷云业务模式与迅雷业务模式相同:据了解,腾讯《棱镜》独家专访播酷云负责人,被视为暴风集团董事长冯鑫左膀右臂的暴风新影CEO崔天龙。在专访中,他否认了跟迅雷业务模式的相似,并强调伴随着他所领导的这场区块链试验,暴风的目标是全节点区块链部署带来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能力,进而成为区块链行业的平台提供方和底层技术输出者。而在这一模式中产生的BFC积分,不是其重点所在,因此他“完全不care”。[2017/12/13]

第二,哪些炒币行为是非法的?

夏律师指出,以下与“炒币”有关的行为是涉嫌违法的:

1、利用数字货币作为工具进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譬如发行数字货币进行活动、发行数字货币进行等。

2、利用数字货币进行1CO等代币募资行为,此种行为已经由央行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等。

3、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非法外汇经营的行为,此种行为涉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往往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火伊婕律师此前表示,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陈磊在迅雷期间,开发能够挖矿的“玩客云”受到币圈热炒。我们无法得知,陈磊方面是否有收加密货币、与外币进行兑换,以及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1CO。但这一行为也不应是陈磊的个人行为,而是迅雷公司的行为。

第三,陈磊是否违法?

归根结底来看,如果陈磊个人炒币,那么并不违法。但结合迅雷官方“挪用公司数千万资金”的说法,用公司资金炒币,那么很可能涉及违法。至于“挪用”本身定义如果准确,那么和炒币无关,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夏律师指出,陈磊有没有违法,这是由法院最终认定的。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机构都不应该对他的行为作出定性,搞“媒体审判”。所以迅雷公司的声明是值得商榷的。至于可能从事的行为,如果确实涉嫌违法,可能是上述三种行为,也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相关行为。

根据法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欢迎阅读吴说报道精选:币安权力架构、比特大陆系列、监管与冻卡系列、Filecoin系列、贝宝调查、矿场监管动态等

风险提示

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大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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