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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巴比特专栏 | 币圈,买币者资金追缴还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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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原文:肖飒lawyer,作者:郭谭浩,肖飒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追缴不是没收,可获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出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需要证据等考虑,实践中,一般会对涉案资金先进行收缴;查清涉案全部金额后再做处置。

报告:仅5%的加密项目在融资后约两年内实现产品市场契合 (PMF):金色财经报道,加密风险基金Lattice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只有5%的加密项目在融资后大约两年内实现了产品市场契合 (PMF:Product-Market Fit )。该公司的研究涉及对 2021 年进行的780个公开的加密种子前和种子轮的分析。

Lattice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实现产品市场契合的5%之外的加密项目中??,70%成功在主网上推出产品或达到同等的开发水平。然而,其中20%的项目要么没有完成产品开发,要么似乎已经停止运营,甚至可能被关闭。

该报告将加密货币行业分为四类:CeFi、DeFi、基础设施和消费者/Web3,报告表示,尽管某些类型的加密货币项目在获得资金后取得了成功,但对其他项目来说,贯彻落实计划的难度更大。近90%的基础设施项目将产品交付到主网,而只有不到75%的DeFi项目交付了产品。[2023/7/28 16:03:24]

对于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又有两种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只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应当没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收缴后应当及时返还。

以太坊信标链ETH质押APR已升至7.69%高位:金色财经报道,据以太坊官方网站数据显示,信标链ETH质押APR(年回报率)已达到7.69%高位,当前ETH质押总量约为17,915,432枚(约合325亿美元),验证节点数量为561,951个。

历史数据显示,以太坊ETH质押APR一般维持在4%左右,此前曾于三月底突破5%,四月下旬触及6.44%高点。[2023/5/8 14:49:36]

关于收缴后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有具体规定。本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Polyhedra发布zkBridge主网Alpha版本:金色财经报道,ZK基础设施初创公司Polyhedra Network宣布在zkBridge.com上发布zkBridge主网Alpha版本,目前支持包括BNBChain、Ethereum和Arbitrum等在内的10条区块链网络的主网。Polyhedra还为测试用户准备了NFT,联合Galxe共同推出zkBridge忠诚积分计划,记录每个用户在zkBridge测试网和MainnetAlpha上的参与情况。用户参与zkBridge的跨链产品并与社交媒体和社区互动时,将获得可用于兑换未来奖励的积分。

Polyhedra称目前已通过快照记录了早期用户在zkBridge测试网上的参与情况。[2023/4/5 13:45:54]

随后,同条明确了对追缴财产的损失发还或者赔偿的规则: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Paradigm已在Github开源基于Rust的以太坊客户端Reth:12月8日消息,Paradigm已在Github开源基于Rust的以太坊客户端Reth,目前其代码尚未被审计,任何人都可以在Apache/MIT许可下使用,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并鼓励社区对它进行分叉,同时贡献文档、问题、请求等。

此前报道,11月Paradigm宣布正在构建基于Rust的以太坊客户端Reth,不包含任何现有客户端的代码,而是建立在包括Geth、Erigon和Akula在内的客户端的基础上,核心目标是模块化、开源友好性与性能。[2022/12/8 21:31:11]

买币不幸涉及组织、领导活动罪,如果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即,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CZ:今后要更多地表达我在行业中看到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Binance首席执行官CZ在社交媒体上表示,他将在未来对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更多评论。在FTX倒闭之后,将放开 \"不公开评论竞争对手(我们称之为行业同行)的政策\"。今后,我将打破这一政策,对我在行业中看到的问题更多的发言。其中他指出了他在7月发表的批评FTX未偿贷款的推文。[2022/11/13 12:57:14]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本条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其违法所得才应追缴或责令退赔。相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层级没有达到3层的所得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违法所得,不适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制度。

可见,涉案财产是否应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退赔,取决于行为是否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违法所得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退赔制度;不成立犯罪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组织领导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要件,可以参考之前的分析:《原创?|?多层次营销离""有多远?》

结合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

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

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经营利益型的犯罪,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

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

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这里的“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活动中,拉人头、取入门费式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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